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贪不得!销售假药一罪双责
时间:2023-09-1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贪小便宜卖假药
不仅被判刑、支付赔偿金
还得公开赔礼道歉
害人终害己
8月30日,由河口县检察院提起的周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河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检察机关针对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旨在消除人民群众身边的药品安全隐患,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也对其他违法者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广大消费者不要相信一些夸大疗效的“三无”药品,应从正规医院、药店购买,发现可能涉嫌销售假药、劣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309/t20230904_59208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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