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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盗窃被发现后,他竟持械行凶,后果是……

时间:2023-09-1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深夜盗窃被发现

  持械追打失主

  罪名瞬间转变

  近日,永仁县检察院对魏某某涉嫌抢劫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27日凌晨3时许,魏某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到永仁县某电控维修店门口盗窃废铁,被失主李某某发现口头制止后,魏某某从电动三轮摩托车坐垫下拿出杀猪刀威胁李某某,并驾车逃离。在逃跑过程中,魏某某因操作不当侧翻进道路排水沟。此时,李某某追赶到魏某某侧翻位置,魏某某继续使用杀猪刀和石块威胁李某某,并反追李某某至100米远。

  经法院审理,魏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309/t20230911_59330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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