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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研究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时间:2023-08-2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龙潭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入选全国民事检察人才库,获评第一届全国民事检察业务标兵、上海检察机关第六届民事检察业务标兵、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上海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受到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完善公开审查制度”作为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重点内容,提出实行公开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等工作要求,为民事检察制度的完善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指引。

  

  

  

  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现实需求

  1

  强化检察权司法属性的要求。传统以书面审查为主的民事检察办案方式还不适应司法化要求。引入听证制度,可以增强当事人的亲历性,促进检察权运行的客观中立。

  2

  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驱动。程序公开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引入听证制度可以弥补过程公开存在的不足。

  3

  检察职能重塑性改革的呼唤。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任务使命。全面适用听证制度,是对民事检察监督司法化、诉讼化改造的尝试,通过强化监督的透明度和精准度,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4

  服务社会治理大局,促进纠纷化解的需要。听证制度为当事人搭建了一个沟通的平台,通过双方意见表达、证据开示及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可以构建良好的和解基础,促成当事人息诉罢访。

  

  

  民事检察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对听证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习惯于传统书面审查方式,对听证制度的认识还不到位,工作理念有待更新。

  2

  启动方式单一。实践中多由检察人员依职权启动,给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空间有限。

  3

  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标准有待统一。还不能满足检察人员办案的需要。

  4

  缺席听证不当适用。有的将单方听取意见视为开展听证,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权和辩论权。

  5

  听证程序繁简不分。有的在不存在新证据的情况下开展不必要的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询,混淆听证程序和庭审程序的任务和性质。

  6

  忽视和解程序的运用。当事人和解将产生终结审查的效果,实践中,个别检察人员为了监督成果,对促成当事人和解不够重视。

  7

  听证评议流于形式。实践中存在对评议意见只记录不反馈,或未采纳不说理的个别情况,导致听证员缺乏参与感。

  

  

  完善民事检察听证制度的建议

  1

  

  转变办案理念,加强对听证工作的重视

  从强化司法属性、提升检察公信力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应主动适应办案方式的调整,推进听证工作常态化运行。必要时,可通过检察工作考核、检察官业绩考核等激励机制加以引导。

  

  2

  

  赋予当事人程序启动权

  从立法上拓展现有听证启动方式,给当事人提供申请路径,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为防止权利滥用、兼顾办案效率,可赋予检察机关程序启动的决定权。

  

  3

  

  细化听证案件适用范围

  适用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1)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2)需要特别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3)有新证据出示和质证需要的;(4)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影响的;(5)存在矛盾化解空间的;(6)其他有必要启动听证的案件。

  

  4

  

  规范缺席听证的适用

  民事检察听证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出席听证为原则,缺席听证为例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60条的要求,严格将缺席听证适用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情形。

  

  5

  

  探索简易听证模式,提高听证效率

  对事实证据相对简单的案件,探索适用简易听证模式。在保证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监督理由的陈述和答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省略部分环节。

  

  6

  

  增设和解意愿征询程序

  建议在听证程序中增加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和解意愿的环节。对双方都有和解意愿或者检察官认为存在和解基础的案件,可以借助特邀听证员的力量,以及检察人员的释法说理,帮助当事人寻找和解的空间。

  

  7

  

  充分尊重评议结果

  其一,特邀听证员的评议结果与承办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要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其二,借鉴不捕理由说明制度,对是否采纳听证评议意见充分说理,并及时向特邀听证员反馈。

  原文刊于《上外法律评论》2021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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