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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让制假售假无处遁形!

时间:2023-08-2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静安检察


  我总共到手了6000多件冒牌商品……

  与你合作的商家电脑数据表里显示,发给你的货不止这些!

  我是从2022年9月开始卖假冒XX牌衣服的……

  那为什么你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就有与买家的销售记录?

  ……

  

  被告人孟某谋划生产

  并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羽绒服

  由他提供生产原材料

  后交由合作工厂方谢某(另处)生产

  并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

  

  短短半年内

  非法经营额高达人民币百余万元

  然而

  在自行补充侦查的过程中

  检察官还有了新的发现

  ……

  

  “这家店衣服的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我去鉴定过了是假货!”

  2022年2月,静安公安分局接到一起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羽绒服的报案。报案人曹先生称自己在网上购得一件价格不菲的某牌羽绒服,但到手鉴定后发现,这件羽绒服是假货!而这件商品的源头正是曹先生微信列表里的一位“微商”好友……

  · 孟某朋友圈销售广告

  公安机关随即立案,民警根据曹先生提供的线索顺藤摸瓜,同年11月,将生产假冒品牌服饰的孟某抓获,并在他的工厂内查获羽绒服3000余件,经审计,2022年9月至案发,孟某销售假冒品牌服饰的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静安公安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孟某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开始的销售记录是怎么回事?”

  到案后,孟某交代,前几年的服装生意让自己积累了一定体量的客户群,为了维持生计,他动起了赚快钱的歪心思。他一边将在市场上买到的衣服原材料、吊牌、商标等寄给谢某工厂裁剪生产,并印上品牌商标标识,一边在微信上用“搬”来的图片“吆喝”售卖。

  

  为了能够更加准确、全面地把握案情,作出最真实、客观的司法审查判断,承办检察官王伟伟收到案卷材料后,仔细审查全案证据,通过梳理孟某、谢某、工厂财务李某(另处)的笔录,调取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中的相关记录,来准确认定涉案金额。

  

  审查过程中,李某笔记本电脑里一张“发货数量明细表”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表格中记录的工厂发货数据明显与孟某笔录中交代的制假数量相去甚远!这让承办检察官心里泛起了嘀咕:不同的涉案金额可能会影响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到底哪一个数据才是实际涉案商品数?准确的涉案金额究竟是多少?

  · 孟某与工厂聊天记录

  秉持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检察官再次提审犯罪嫌疑人,从口供中了解到孟某曾删减过与谢某的聊天和转账记录。这就说明先前根据聊天记录判定的110余万非法经营额是不全面的。于是,检察官重新梳理全案证据,对犯罪嫌疑人逐个击破,“发货数量明细表比较重要,里面记录的都是给孟某的发货记录”,财务李某的一句话让检察官找到了破题抓手。

  

  最终,检察官分别从三名嫌疑人的口供中了解到他们所谓的“实际生产数量”与表格记录的数量相近,决定采纳表中9000余件的生产数据为实际数量。经审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80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孟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当浏览嫌疑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时,承办检察官又发现了一个被遗漏的重要细节:孟某从2019年开始就有销售该品牌商品的记录,并将各型号服饰都标以代号。是否可能有被遗漏的犯罪情节?但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孟某始终否认自己与谢某合作前销售过假冒品牌羽绒服。

  

  “之前我卖出的羽绒服是没有品牌标签的!”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不枉不纵,检察官第一时间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孟某手机微信记录,通过比对买家发送过来的产品图片,核对转账记录,证实孟某早在2019年就开始与一上游假货商贩(另处)合作,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品的价格对外出售该品牌羽绒服。然而面对检察官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孟某却百般辩解,“之前我卖出的羽绒服是没有品牌标签的!”

  

  那事实究竟是怎样的?为尽可能还原真相,做实做细知识产权“严保护”,检察官通过查阅嫌疑人的微信记录,找到了一名2021年12月曾在孟某处下单羽绒服的本市买家。根据收货地址,公安机关找到该买家并在现场调取到一件印有品牌商标的羽绒服。经鉴定,这件羽绒服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鉴定报告

  确定了孟某销售产品的性质,这一情节的涉案金额又该如何判断呢?面对大量繁琐复杂的聊天内容,检察官从中抽丝剥茧、一一对比,将嫌疑人与买家聊天中有明确提及“已发货”“已收货”的销售记录和转账记录的金额逐一固定。经查证,从2019年10月起,孟某对外销售假冒品牌羽绒服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这一段犯罪情节与前一段不同的是,孟某明知上游提供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但实际没有参与到商品的生产活动中。因此,静安区检察院追加认定孟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依法以孟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静安区法院对孟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承办检察官王伟伟这样说道,“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立足办案实际,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对线索抽丝剥茧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能够为更好、更准地掌握案件事实、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夯实基础,助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继续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高自行补充侦查能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发现事实真相、完善证据体系、强化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K5jLqZuhXkQo2euOD8l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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