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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4-11-03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全区预算绩效管理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

  

  

  10月30日讯(草原云·正北方网记者 杨威)10月29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全区预算绩效管理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即预算绩效管理从以前只有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变为有了地方性法规硬性规定),而体现“硬约束”的是《条例》中备受瞩目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是明晰了各方工作职责。《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预算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等具体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是就预算绩效管理约束作出硬性规定。《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专项内容,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进一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作出硬性规定。

  

  三是强化了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和通报、报告等机制,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

  

  发布会上,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等难题的迫切需求,也是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提升绩效管理权威性的现实需要。

  

  据悉,下一步,内蒙古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为自治区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重要财力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qnyw/202410/t20241030_6704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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