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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行医屡罚不改,“赤脚医生”获刑!

时间:2024-01-2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

  寻甸县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

  “赤脚医生”非法行医案件

  该案经法院审理

  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丁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寻甸县某药店内开展诊疗活动,为患者开药、打针输液,两次被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2023年5月18日,丁某在非法诊疗时再次被寻甸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查获。

  

  寻甸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认为,丁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接受二次行政处罚后仍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上述罪名和量刑建议,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检察官提醒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可能延误患者病情。非法行医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入狱。广大群众切勿为了省钱或图方便到非正规医疗处、“黑诊所”就诊,以免延误病情。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1/t20240118_6259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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