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腐败案例

“零容忍”惩处信息披露类犯罪 服务保障全面注册制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时间:2023-11-29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 晨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经济学博士、博士后,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库”“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曾办理或指导全国首例电子票据诈骗案、操纵股指期货、利用虚拟币洗钱等新型金融犯罪案件和涉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证券市场导报》等法学、经济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证券犯罪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参与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并获奖。出版专著《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研究》,参与编撰《金融犯罪办案指引》《证券期货领域犯罪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刑事案例诉辩审评》等著作。获评“反洗钱国际互评估突出贡献个人”等荣誉称号。

  

  

  

  注册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影响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运行效果。过去五年间,《证券法》《刑法》联动修改,资本市场立法不断完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系统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一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欺诈发行等财务造假案件并获判,证券违法犯罪惩治效果逐渐显现,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有力彰显。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度走深走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压实压严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是全面注册制实施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准确厘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刑事责任人员范围。

  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财务造假类案件一般犯罪链条长,涉及人员多,在确定刑事责任人员范围时,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内部人员,需要对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大小进行审查和判断,准确划定与犯罪事实有直接、重要作用的人员范围,而不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为限制。针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外部人员参与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行政和刑事规制有其法理依据,实践中一般可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构成共同犯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穿透性审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责任。

  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件呈现出“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的特点。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信息披露犯罪所增设的法律责任条款,对此应理解为注意性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实施控制权是一种事实性权力,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体审查应在遵循行政法规范要素的基础上,采取穿透式的证据收集方式和证明体系。滥用公司事实控制力,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应厘具体行为方式和相应法律责任,并关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责任主体和行为罪数认定方面的差异。

  

  三是压实证券中介机构的专业把关责任。

  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业务复杂,需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分别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保证发行证券的质量,从而有效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体现证券市场“看门人机制”的核心功能。“勤勉尽责”是中介机构法定义务的核心要素,也是阻却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从行政监管角度而言,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可以从合规性审查、充分性审查和审慎性审查三个层面考量。从刑事角度,认定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能否阻却刑事法律责任,应从中介机构履职过程中是否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失实问题,违反义务规定与证明文件失实之间是否存在实质因果关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刑事认定中,应对证券中介机构参与信息披露犯罪的主观故意予以区分,并根据案件事实,对发行人、上市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是否为共同犯罪予以具体评价。

  

  在全面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应当综合发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制度作用,有效规制信息披露违法犯罪行为。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需要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准确认定犯罪,高质效办理违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等财务造假案件,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原文刊于《证券法苑》第32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gehd59hygZWsYgHc36YB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