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立场、范式与方法 | 理论集萃 · 法律新视界
时间:2023-10-18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郭大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法学博士,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上海检察机关司法案例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曾办理全国首例保荐机构从业人员低价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入刑案等多起新类型案件及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办理的多起案件被最高检、上海市检察院及其他省级机构评为相关领域典型案例。在《法学》《人民检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十余项,出版专著《刑法解释的立场、范式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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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磊:《刑法解释的立场、范式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对于刑法而言,由于社会环境的变化、立法原意的模糊以及刑法规定存在漏洞等因素,如何对刑法条文进行合法、合情、合理地解释以适应变化、阐明原意、填补漏洞,便成为不少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难题。刑法学的本体是刑法解释学,刑法的适用依赖解释。刑法条文的含义是由文字表达出来,对刑法条文的理解首先以文字的通常含义为基础。但除通常含义外,文字的意义还会向周边晕开,从而形成意义的模糊地带,需要通过解释确定是否在法条文字的意义之内;不少文字在刑法中还具有不同的使用方法和含义,需要通过解释来具体判断;即使法条内容没有变化,但刑法条文的含义也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此时也需要通过解释明确刑法应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接受条文的新含义;此外,刑法用语中还有许多规范的概念和纯粹的价值概念,对这些概念只有通过解释方能明确其含义。
当前,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与方法论层面存在激烈交锋。检视这场论争可以发现,目前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概念、内涵的把握仍未形成共识;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背后的哲学基础关注不够;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本土化转换有待加强等。
本书从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激烈交锋入手,对刑法解释立场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正本清源,并从哲学根基的角度,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背后蕴含的法哲学及语言哲学对立进行阐释说明。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观点,主张任何一个完整、合理、科学的刑法解释都是形式与实质解释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基于该立场,作者对刑法解释的思维范式进行考察研究,对“刑法禁止类推”的经典命题提出不同意见,指出刑法解释可以看作一个类推的过程,并总结概括刑法类推的具体步骤。随后,作者对指引、规制思维范式运作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行探讨,提出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意见,对各种解释方法进行考察,并阐释分析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本书写作中注重围绕刑法的实践运用,结合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着力体现理论的生命力和价值。
“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在许多情况下,刑法的解释往往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就像一千个人心中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此,司法者必须做出选择,必须通过经验、研究和反思,对案件涉及的各种价值进行评估、对可供选择的多种解释方法进行选定,以使案件的处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社会保护及人权保障功能的平衡。在这里,司法者的工作一定程度上与立法者相接,司法者实际上是在法律的空白处、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在其能力限度内对法律的含义进行阐释。当然,在这一过程,必须要以“理性论证的方式来加以看守”。司法者要努力使自己从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思维偏见、利益纠葛中挣脱出来,把自己的判断、选择置于客观、理性的因素之上,同时融合天理、国法、人情,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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