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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换张卡就可以不还钱?这办法真“刑”!

时间:2023-09-2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工资卡被法院冻结

  换张卡“金蝉脱壳”逃避执行?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他真的能逃得掉法律制裁吗?

  

  9月18日,由河口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在河口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私自更换工资卡并支配其已被法院冻结的工资,且经多次通知仍拒不退还,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河口县法院依法冻结了陈某的工资卡,每月工资收入按比例偿还债权人,并送达执行裁定书,告知其如果被强制执行的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为规避执行,重新办理了新的工资卡账户,并支配每月工资收入,用于偿还其零星借贷和生活支出。陈某私自更换工资卡,致使法院对其工资账户内的人民币25800元冻结失控。河口县法院责令其限期退还被挪用的工资,逾期后,经多次通知,陈某拒不退还被挪用的工资,造成法院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

  

  河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私自更换工资卡并支配其已被县法院冻结的人民币25800元工资,且经多次通知仍拒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和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打击“老赖”最严厉的措施,是确保生效判决裁定有效执行的法律方式,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最后底线。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造成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损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权威性,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309/t20230921_59577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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