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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登记手机号就能免费领礼品,还有这等好事?

时间:2023-09-1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只需要登记一下手机号

  就能免费领礼品

  以为是天上掉馅饼

  实际上个人信息可能正在被出卖

  

  近日,寻甸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间,徐某组织陈某甲、陈某乙、魏某、王某等人以“地推”形式在寻甸从事“拉新业务”。他们选择人流量大的地方“摆摊”宣传可以免费领取礼品(不锈钢盆、卷筒纸),以需要登记手机号码为由,获取路人手机号码后,在路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机号码及获取的短信验证码发送至相应的微信“拉新”群,供上线用于注册购物、交友等软件,每成功注册一个软件后会有5元至50元不等的收益,违法所得通过软件交易最终供自己消费。

  

  经查,徐某等人自2023年以来先后在重庆、贵州、云南等地进行“地推拉新”,个人违法所得均达数万元。寻甸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等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5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导致个人身份被冒用,威胁人身财产安全,广大公民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防身份信息泄露,不要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个人信息不是敛财商品,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09/t20230911_59330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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