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骑共享电动车出事故,谁为赔偿“买单”?
时间:2022-09-11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
共享电动自行车
发展迅速
“小黄”“小绿”“小蓝”
随处可见
方便快捷的租用方式
受到市民青睐
↓↓↓
如果骑共享电动自行车
发生交通事故
谁应该为此负责?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吴某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载着妻子刘某出行。途中,车辆与其前方步行的老人王某发生擦碰,造成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后续赔偿款应该由谁来支付的问题,王某将吴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伤后经济损失11万余元。
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王某伤后经济损失1万元;由吴某赔偿王某伤后经济损失68477.66元。
检察官释法
保险公司系案涉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吴某进行赔偿。
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与吴某之间属于租赁合同关系,该公司作为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已按照双方的约定将合格车辆交由吴某使用,且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提示、告知义务。因此,该公司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该公司对王某的伤后经济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在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切记勿违规操作,骑行时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如果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保存证据,并对现场拍照取证,以便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209/t20220909_38253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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