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涉案金额到底是多少?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查明事实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孩子马上就要参加高考了,我心里其实一直非常自责、担心,怕自己的一时冲动,影响到孩子上大学。真没想到我这个案子在你们检察院这儿能有转机。回去以后,我一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我与前夫之间的矛盾,不再给你们添麻烦。”听到不被起诉的消息,河北省阜城县的张女士终于放下了那颗忐忑的心,面对着检察机关作出的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她深鞠一躬,表示谢意。
离婚之后,张女士和其前夫一直因为孩子抚养问题,存有矛盾。一天晚上,张女士来到前夫李某某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位,用502胶水将白纸粘贴在李某某的宝马轿车上。案发后,经价格认定,被损害车衣及镀铬饰条更换费及人工费共计8620元。今年1月份,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案件移送阜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到某汽车美容店了解涉案车辆实际损失价值。
审查案卷后,检察官发现,涉案价格认定所依据的材料不全、全车车衣价格不明、车衣可否进行单块切割粘贴等情况,这就导致了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价值偏高。为此,检察官询问了被害人李某某,并走访了汽车美容店的工作人员。最终查证,受损的车衣和左前门镀铬饰条更换费及人工费共计4900余元,同时调取了第一次贴车衣及更换车衣消费票据。同年3月,因新证据能够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不客观,检察官遂向价格认证中心申请重新鉴定,经认定被损坏车衣及左前门镀铬饰条的更换费及人工费共计4946元。
检察官还了解到,在案发后,李某某与张女士已达成刑事和解,基于孩子抚养的考虑,李某某还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张女士表示谅解。
因重新鉴定后价格为4946元,尚未达到立案标准,据此,阜城县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而这正是开头那一幕的原因。“小案之中有民生,通过自行开展补充侦查,不仅提升了办案效率,而且还提高了办案质量。也希望张女士能够珍惜机会,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承办检察官说。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18_375598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4-02村民反映宁夏回族自治...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委周祥祺...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委周祖翼...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
- 2025-03-26致宁德市人民政府党帅...
- 2025-03-26致福建省人民政府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