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长安区:开展专项活动堵塞水资源税监管漏洞
时间:2022-07-21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截至目前,查处无证使用自备井取水相关单位15家,追缴水资源税及罚款60余万元,其余款项还在追缴当中。”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挖掘国有财产保护案件线索,开展“保护国有财产,追缴水资源税”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水资源是人类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石家庄地处京津冀地下水‘漏斗区’,超量私采地下水,不仅会加剧漏斗区水质变化,还会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该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介绍,“一些单位和人员在没有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私采地下水,导致国有财产严重流失,反映出了这一领域行政监管制度机制方面的缺漏。”

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询意见后,该院与长安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就税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保护水资源刻不容缓,此次会议对相关行政机关形成监管合力具有重要意义。”会上,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共识,表示将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加强水资源税监管,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据悉,该案是石家庄市首例针对水资源税的国有财产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加强国有资产保护,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长安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是指为保护水资源,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加工、消费以及污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采、消费量、开采收益以及污染量征收的一种资源税。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并率先在河北、四川、陕西等十省试点,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207/t20220718_375729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最新信息
- 2025-04-02村民反映宁夏回族自治...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委周祥祺...
- 2025-03-26致中共福建省委周祖翼...
- 2025-03-26致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
- 2025-03-26致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
- 2025-03-26致宁德市人民政府党帅...
- 2025-03-26致福建省人民政府王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