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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黑土莫侵占 检察听证解疑团

时间:2022-07-14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王某非法占用林地案,事实清楚,认错态度良好,希望接下来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努力恢复土地原有属性……”

  2月11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涉嫌非法占地案举行公开听证。

  

  

  
大庆高新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履职时发现,当事人王某在高新区辖区内占地建设房屋,且不能提供合法的用地审批手续。经实际测量,行政机关认定总占地面积达1626.7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1612.92平方米,旱地面积13.78平方米;占地建设房屋共11栋。该项目涉嫌非法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调查过程中,王某对于自己是否要全部拆除占地房屋以及土地用途是否为林地持有异议。

  为了进一步确认王某的占地行为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高新区检察院决定采取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形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以案释法。

  听证会上,应邀参会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代表、土地管理单位代表、群众代表等,认真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案情介绍,以及对监督理由和法律依据阐释。

  检察官针对当事人王某提出的异议,详细询问了行政机关代表和土地管理单位代表的意见。

  土地管理单位认为:“原有土地是林间空地,之前的使用情况没有破坏土地原状,并不影响土地用途被认定为林地。”

  行政机关明确表示:“土地用途、权属登记都记载明确,确定为国有土地,确权结果为占林地1612.92平方米,旱地13.78平方米。”

  各位听证员充分评议后一致认为,王某非法占用林地建设房屋,破坏了土地原有属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意检察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当事人王某对自己非法占地事项也有了正确认识,表示会积极退还土地,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做好房屋拆除工作,恢复土地原状。

  

  检察官提醒

  

  擅自占用农用地建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规定。

  莫对黑土去伸手,非法占地法必究!

  

  

  


原文链接:http://www.hl.jcy.gov.cn/html/12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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