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广播 | 侵犯商业秘密,厦门这起案件首次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
时间:2022-07-14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一审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获得了二审生效判决支持。这是全省首例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36万元;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
案情回顾
廖某某于2017年入职一家生物科技公司担任文员。公司为核心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制度,日常能够接触到公司技术资料的廖某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
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詹某,指派员工先以“猎头”的身份接触廖某某,进行技术交流,随后提出要购买技术资料。
2019年3月,廖某某正式从生物科技公司离职。离职前,廖某某从公司服务器上大量下载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网盘,并于离职当晚以8.2万元的价格将技术资料卖予“猎头”。
约一个月后,生物科技公司一名外聘专家报告了异常。原来,廖某某所出售的资料中包含“私人定制”的非标准设备设计图,设备制造商遇有人拿着该设计图咨询,立即与生物科技公司的外聘专家联系。至此,生物科技公司尚未察觉技术资料泄露。
通过内部自查,生物科技公司发现廖某某大量下载资料的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创新探索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
这起案件的办理,遇到了不少难点,承办检察官抽丝剥茧,逐一攻破。其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
王珏 检察官
本案侦查阶段,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我们通过细致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判决,综合考量决定采用许可使用费作为认定标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并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阶段,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对这一认定方式予以明确认可。
本案成为全省首例以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金额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指控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检察机关还通过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进行明确界定,引导权利人配合取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追捕同案犯,提取固定涉案电子数据关键证据,最大限度及时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并对被告人的辩解进行有力的驳斥和说理,提高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质效。
此外,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条款的适用,精准打击了侵权违法行为。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
王珏检察官
二审期间,经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多次共同会商,督促侦查机关补充收集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架构、指派人员到厦刺探商业秘密等证据,最终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詹某及其2名员工应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生效判决中采纳了我们的指控意见,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50万元。
针对本案的情况,思明区检察院向生物科技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围绕办案中发现的商业秘密保护漏洞,建议企业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严格的保密规章和管理制度。生物科技公司及时整改和反馈,在企业内部加强员工的保密教育,改进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并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和涉密岗位清理工作。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企业,创新发展的同时应提高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应注意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使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达到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效果。在人员管理上,与入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与离职员工约定保密义务;在商业活动中,与商业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此外,建立符合保密需要的办公环境及软硬件维护等。
而对劳动者来说,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随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继出台,国家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从事涉商业秘密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要因一时贪念锒铛入狱而悔不当初。
来源:厦门检察微信号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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