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发布
时间:2022-07-1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2021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和特点进行梳理,分析其中反映出的问题和趋势,立足检察职能提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1年本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062件1650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395件2304人,案件共涉及7类26个罪名,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958件1492人,金融诈骗类犯罪209件322人;以及金融领域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221件483人,贪污贿赂类犯罪4件4人,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1件1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2件3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2件6人。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持续下降
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395件2304人,相较于2020年,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现持续下降趋势,其中案件数量下降21.45%,涉案人数下降31.45%。
►主要案件类型结构变化不大,各罪名发案趋势不相同
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虽然仍居首位,但自2020年首次出现下降势头以来,过往的持续爆发式增长态势已得到扭转。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理案件数846件1314人;集资诈骗罪受理案件数79件123人,案件数量均大幅降低。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案件继2020年大幅增长后,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受理案件数221件483人,案件数量连续两年排名第二。
2021年洗钱案件数量继续保持上升势头,受理案件数24件31人,提起公诉37件40人,其中自洗钱3件3人。
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已连续多年持续下降,2021年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47件53人,相较于2020年降幅明显,受理案件数量下降过半。
►涉银行业案件降幅明显,涉证券、保险业案件则较大幅度上升
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看,仍以涉银行业案件为主,但数量下降明显。
2021年共受理涉银行业犯罪案件1159件1825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全年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的83.08%和79.21%,相较于2020年,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下降26.51%和35.4%。
2021年共受理涉证券业犯罪案件187件371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全年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的13.40%和16.10%,相较于2020年,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上升23.03%和26.19%。增幅主要来源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案件。
2021年共受理涉保险业犯罪案件61件140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占全年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的4.37%和6.1%,相较于2020年,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分别上升17.31%和1.4%。
►罪名分布趋于集中,部分往年偶发罪名增幅较大
2021年,金融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分布呈相对集中态势,主要罪名结构与2020年相比变化不大。但部分以往较少出现的罪名增幅较大。涉银行领域犯罪案件中,往年案件量较小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在2021年明显增加,受案数量从2020年的1件1人增至8件9人。洗钱案件在2020年17件25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至24件31人。涉证券领域犯罪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受案10件14人,较往年大幅上升。
案件特点
►增量非法集资案件占比较少,但作案手法更具迷惑性
非法集资案件数量自2020年以来已连续两年下降,且以前期存量案件为主。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降低29.09%、39.81%。集资诈骗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降低42.34%、46.52%。
存量案件主要表现为P2P网贷、消费返现、编造虚假高收益实体项目等传统作案手法。作案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紧跟社会以及政策热点。如以数字货币增值、区块链技术等为噱头,以国家金融、货币政策为幌子,渲染夸大投资效益,掩盖非法募集资金事实。
二是引诱手段呈多样性、隐蔽性和欺骗性等特征,甚至假借司法堵点、难点为由诱骗投资人。如以领取疫情补贴金为由诱骗客户签订虚假保险合同;以化解法院执行难的“呆、坏、死账”等债务为诱饵要求解债人(即投资人)缴纳费用并吸收大量资金。
三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的“传销+非法集资”案件不断翻新,非理性投资为其“推波助澜”。传销型非法集资案件常利用网络手段,多以APP为媒介开展线上传销,打着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增值等名号在层级发展中叠加高额返利以大肆敛财,社会公众易陷入逐利心态在非理性状态下盲目跟风投资,受骗的同时亦为其揽客,陷入恶性循环。
►证券期货类犯罪罪名相对集中,操纵类犯罪日趋公司化、链条化
随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实施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印发,为保障资本市场良好运行,检察机关与证券监管等部门共同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证券期货类犯罪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
一是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重点相对突出。从案件数量来看,除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案件外,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量与2020年基本持平。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三个罪名,相较于2020年罪名有所减少,打击重点更为突出。其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件量同比增加128.5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二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日趋公司化、链条化。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雇佣操盘手组建操盘团队,使用资金中介提供的融资和大量他人账户集中买卖目标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从而滋生相应的黑灰产业链,拉长了上下游犯罪利益链条。对此司法机关保持全链条打击的立场。
三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犯罪主体呈扩张趋势。犯罪主体呈现出由传统的基金经理向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延伸的趋势,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加大了查处难度。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手法升级,跨境因素增强,形成产业化运营模式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案件数量继2020年大幅增长后仍保持高发态势。在全面推进对地下钱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刷单炒信套现、高利放贷行为以及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一系列专项打击过程中,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犯罪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以“地下钱庄”为主的非法换汇交易平台案件多发,通过虚拟货币、游戏充值卡点等中间工具“搭桥”实现多层级跨境货币兑换。在非法经营外汇业务案件中,交易平台换汇支付通过搭建“跨境电商”网站、换汇网站等,先将人民币换成各类虚拟货币、游戏充值卡点,再以虚拟货币、游戏充值卡点兑换外币,大大增加了打击和处置难度。
二是部分电商平台支付结算业务中暗藏“刷单套现”黑灰产业链,涉众性凸显。上游部分电商为实现不正当竞争,生成伪造交易订单的“刷单”需求,经过中游的“黄牛”信息撮合,由下游不特定“刷手”通过虚假交易套现,演变为刷单及非法支付结算双向获利型犯罪模式,辐射面巨大。
三是长期以来游走在灰色地带的高利贷行为,极易诱发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打击了数起非法经营高利放贷业务案件,有力震慑非法放贷者。
四是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案件中,以提供配资服务实施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经纪、咨询等业务案件增多。配资方在提供配资资金的同时,还在无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交易账户、执行交易指令等服务,甚至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的共犯,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同时,非法经营境外期货业务犯罪案件多发,涉及股指、贵金属、外汇等多个品种,以对接境外期货业务产品蛊惑投资者入金,这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多起案件中交易金融超过10亿元。
►涉保险领域犯罪风险向电商类等新型险种迁移,利用投保人信息违法犯罪案件仍屡禁不止
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涉保险领域犯罪案件仍以车险骗保案为主;“人伤黄牛”骗保案件在司法机关有力惩治下成效显著,经过两年连续下降并实现清零;骗取伤残保险类案件则出现高发趋势,其中以骗取雇主责任险案件为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出现本市首列涉个人履约保证险诈骗案件,涉案人员包括贷款中介、金融机构员工、二手车商等在内共计30余名。作为消费贷款增信产品,个人履约保证险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的信贷行为提供履约保障,若投保人未按约定向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则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该险种旨在帮助消费者高效申请贷款,刺激消费,同时降低金融机构的放贷风险,但近年来整体赔付率连年上升,也提示了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审核风控机制。
二是涉保险犯罪“风口”向电商类保险等新兴险种迁移。随着平台经济继续发展,为满足商户及客户风险转移需求,多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针对食品安全、餐饮损失及退货损失等电商平台专用险种,以新险种为目标的保险诈骗在未来有可能增长。
三是利用投保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仍屡禁不止。2021年本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非法获取投保人信息,诱骗投保人重新购买保单并以此骗取保险公司新人补贴,以及利用投保人信息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利用投保人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危害严重,不仅造成保险公司巨额财产损失、投保人正当权益损害,也给保险公司商业信誉、保险行业营商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洗钱案件量上升明显,上游犯罪罪名较为集中,犯罪手段更趋隐蔽复杂
一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罪名相对集中。2021年洗钱案件的上游犯罪中有九成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二是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体多与上游犯罪分子关系密切。
三是洗钱手段更趋隐蔽、复杂。随着对洗钱犯罪的进一步深挖和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在洗钱的七类上游犯罪之外的开设赌场、电信诈骗等犯罪中,出现了专门负责“洗白”赃款的专业犯罪团伙,犯罪手法更为复杂隐蔽,虚拟货币等网络载体已成为这类犯罪团伙通用的跨境洗钱工具,亦有第四方支付平台参与其中,使得资金流向难以被穿透审查。
►从业人员犯罪罪名更加多元,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源实施犯罪值得重视
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77件88人,案件共涉及18个罪名。相较于2020年,案件量和涉案人数有较为明显的增幅,这与金融领域反腐力度持续加大有关。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涉及罪名增多,案由更加多元。除了常见的从业人员犯罪罪名外,2021年出现了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非金融犯罪罪名。
二是传统金融机构涉案人员级别高、职权大、窝串案多。
三是金融机构离职人员犯罪较为突出。金融从业人员离职后利用其原从业人员身份优势或其工作中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源实施犯罪活动,仍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案件反映的趋势和问题
金融市场出现新风险点,金融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
一是涉虚拟货币犯罪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此类案件呈增长态势,给监管机关带来极大挑战。
二是快捷支付尚需更好地平衡安全与便捷。
三是金融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相互交织,形成更为复杂的上下游犯罪链条。
金融监管理念及能力仍待提升,“监管缝隙”尚需填补
一是对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仍需加强。如部分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非法集资问题一直屡禁不止。
二是对私募基金等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进一步完善。
三是证券期货领域行刑衔接效率还有待提高。
金融犯罪出现新变化、新趋势,司法机关面临更多挑战
一是部分金融犯罪作案手法日趋复杂,呈现模式化、可复制化的特点,风险积聚性大。一方面,犯罪分子往往异地作案、通过网络作案,电子证据极易灭失,司法机关办案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金融犯罪上下游分工日益细化,又呈现出规模化、流程化的趋势,从物料提供、技术支持到资金结算各环节衍生出交织复杂的黑灰产生态体系,对司法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源头治理提出较高要求。
二是对关联犯罪查处及追赃挽损的难度较大。
三是部分新类型案件司法适用争议较大。
金融机构风控机制存有漏洞,需加以自我完善
一是新型金融模式抗风险能力有待提升。当前,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实现业务流程线上化,一旦业务双方出现信息缺失或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机构的风险审核规则易被“反向测试”,暴露其风控漏洞,易衍生欺诈风险。
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机制存在漏洞。金融机构在创新、推广业务时,往往着力迎合市场,重用户体验和粘度,轻制度管理及风险控制,较易出现内部审核及监督不审慎、关键节点刚性控制不强、自动监测及预警机制缺失等“漏洞”,使风控流程难以发挥作用。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不规范运营也与相关金融犯罪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部分金融机构对“内部人”的监督管理尚有缺失,易诱发从业人员犯罪风险
部分金融机构在人员录用及业绩考核方面更侧重于人员的专业能力,对职业操守及法律意识的考察教育不够,疏于对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是金融从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的原因之一。此外,部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外兼职时涉嫌犯罪屡有发生,提示金融机构需关注员工八小时外的工作情况。
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普法有待进一步推进
一方面,部分民众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
另一方面,部分民众法律意识薄弱,或贪图蝇头小利,或抱有侥幸心理,或出于利益关系,甚至沦为犯罪“帮凶”。
上海金融检察工作情况
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定位,突出品牌意识,持续打造上海金融检察金字招牌,扎实推进专业化办案机制建设,结合金融案件办理情况及反映出的金融领域新问题、新情况,积极参与区域金融治理,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提升上海金融检察工作层次和水平,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检察保障。
强化大局观念,整合资源优势,服务保障金融安全
持续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常态化推动落实“三号检察建议”,持续做好风险防控和资产处置,促进提升金融监管特别是数字金融监管法治化水平。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打击涉私募基金、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场外配资等新型证券犯罪等24项举措,全方位提升打击、预防、监督、治理一体化效能。
推进科创板刑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积极回应科创板注册制改革及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资本市场改革与治理的检察需求,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相适应的检察机制。联合知识产权局开展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指导企业正确披露知识产权信息;协同建立探索风险防控提示制度,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刑事犯罪风险和行政违法风险提示,促进科创企业依法规范经营。
优化自贸区检察保障工作。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报自贸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推进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战略合作,依托上海检察机关临港新片区服务基地,开展实务研讨、法治宣传、巡回课堂等活动,深化自贸区检察服务。
强化司法办案,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指导重大案件办理。从严惩治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金融犯罪,加大对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犯罪打击力度。依托公检联席会议、金融检察官联席会议,发挥证券期货、银行保险和反洗钱三支金融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力量,指导办理一批重特大金融案件。
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在与相关单位会签《建立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合作备忘录》基础上,制定《打击洗钱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推动反洗钱协作机制取得实效,办理的全国首例利用虚拟币洗钱案入选最高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市检察院成立反洗钱专业化办案团队,制定4份审查洗钱线索工作指引,为检察官“同步审查”“一案双查”提供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的具体标准。针对洗钱罪法律适用难点,邀请专家学者、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等开展多次同台培训,在首届上海金融检察论坛中专设“网络环境下洗钱犯罪的法律争议问题”议题。此外,针对走私等专业领域内的洗钱犯罪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成功办理本市首例自洗钱案件。
提升追赃挽损工作成效。全流程加强追赃挽损,完善不同类型资产处置机制,提高追赃挽损率,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挽回投资人损失。
强化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质效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常规监督与专项监督结合。依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成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等工作机制,深挖监督线索,拓展监督案源。对涉众型金融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等案件,加强审查,加大立案监督力度,深挖漏罪漏犯。
刑事追究与公益诉讼联动,全方位履职尽责。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注重全方位挖掘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的工作机制。
深挖溯源抓实源头治理工作。深入分析研究金融犯罪特点、趋势,提出加强犯罪惩治和预防对策建议,推进重点领域治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的推动行业自律监管的检察建议,获评全国社会治理类优秀检察建议。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解读证券期货犯罪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中小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录制相关网课,提示信息披露刑事法律风险,压实市场关键少数主体信息披露责任,被列为上市公司董秘资格培训必修课程;更新《证券市场违法犯罪风险警示教育》手册,供上交所开展上市公司高管培训及警示教育使用。
对策建议
当前,金融领域风险依然处于易发高发阶段,应当始终坚持以金融风险防控为工作重心,加大防控力度,持续整治金融乱象,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切实巩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提升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维护区域金融安全。
01
建立系统均衡、科学健全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是完善监管体系。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底线思维,完善金融监管,从严管控防范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性,形成金融监管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监管、机构自我监管的合力,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二是完善监管制度。对于持牌金融机构和非持牌金融机构均合理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引入多方监管力量,形成监管联动与信息共享。
三是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开展研判工作,积极探索监管机制创新,重点关注金融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涉案上市公司等企业合规经营、监管落实路径,助力妥善化解金融风险。
02
加大对金融领域黑灰产业链治理力度,提升打击防范精准度
一是规范金融机构账户开立等基础业务。建议根据业务开展中的问题适时堵漏建制。针对部分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私募基金“只托不管”现象,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托管业务动态监管机制,实行托管业务报备制度,督促托管机构及时报告私募基金公司资金运作中的异常情况,降低投资人资金风险。
二是扩大对证券期货犯罪领域黑灰产业链全链条打击。加大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在办案中同步审查上下游犯罪,依法追诉相关涉案人员。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检察职能,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为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堵漏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引导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加强从业人员保密培训和法治教育,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三是推进退保黑灰产犯罪专项整治,构建保险黑产惩防长效机制。健全落实投保人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业务账号管理和从业人员身份审核,加强投保人身份情况核验以及从业人员业绩真实性审核,规范处理投诉退保件,加强与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协力推动保险行业黑色产业源头治理。
03
充分关注新生金融业态和金融创新领域潜在风险
一是提高涉虚拟货币金融案件监测、识别和取证能力,最大程度发现与阻断涉虚拟货币金融犯罪。通过构建数据信息动态对接机制,建立涉虚拟货币交易的大数据监控模型。依托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转化的监管科技,建立涉虚拟货币非法交易预警、资金穿透式追踪、交易资金支付链条切断等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与国际反洗钱机构等的协作,完善涉虚拟货币金融、洗钱犯罪信息交换与共享、域外司法取证等国际司法协作机制。
二是加强对新兴涉互联网电商平台相关保险的保护力度,及时堵漏建制。保险公司应加强针对性风控模型的构建,结合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运营特色完善风控细节。通过精细化的异常数据模型及时甄别可能存在的投保漏洞,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从严打击通过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网络刷单等行为,切断部分骗保案件的供给链路。加强对电商类保险的管理,强化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代理公司的监督机制。
三是优化第三方支付平台违规行为的监管。在业务拓展、人员录用管理、内部风控实施等方面,实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监管标准的同一,适用同级别监管。充分运用支付清算数据,加大对无证经营特别是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测,采用全链条、全流程、穿透式分析方法,有效监测资金转移,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支撑。
04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控制度建设,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一是强化对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内控管理,建立智慧型内控体系。加强业务流程关键节点的刚性控制,减少人控因素,提升业务流程开展的自动化。通过建设全流程风险管理,在产品运营、风险监测、内部控制等各环节嵌入数字化风控工具,提升风险监测预警智能化。
二是健全金融机构内部风控审核机制。加强内部职业道德与遵纪守法的教育培训,建立离职人员、失信从业人员数据库。在现有的行业自律监管基础上,与更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合作机制,共同防范虚假欺诈行为。
三是加大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细化网络支付业务尤其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业务中,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标准,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和处理指引标准,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05
提升司法鉴定质效,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一是要加强与鉴定机构的定期会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及时就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进行研商。总结非法集资、证券犯罪等类型化金融犯罪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共性问题,明确司法鉴定的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
二是持续做好涉案资产处置,巩固拓展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成果,常态化推动落实“三号检察建议”,促进提升金融监管,特别是金融创新、数字金融等监管法治化水平,全方位提升打击、预防、监督、治理一体化效能。
三是拓展追赃挽损渠道,加大财产追缴力度,探索赔偿机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被告人积极退赃,弥补投资人损失。
06
建立健全司法履职工作机制,积极应对金融风险防控压力
一是完善行刑衔接,加强协作配合。建议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使行刑衔接、线索移送渠道更加通畅。
二是推进案件会商机制常态化。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共享、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热点案例研讨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移送犯罪线索,准确界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三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金融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的协作配合,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探索建立健全失信人员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相关涉金融失信人员的惩戒力度,加强和创新运用失信惩戒等机制治理金融从业人员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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