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实施!全网关注的这部法,你一定要了解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
特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从严适用从宽处罚等政策。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参加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黑恶犯罪一个都不放过。2018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4465件21088人,办案数量和质效位居全国前列。
特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等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等6类行为的,将被全面调查。
坚持办案、打伞同步推进。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各类案件中坚持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注重在办案中发现涉黑恶“保护伞”线索。2018年以来,起诉涉黑恶“保护伞”220 人。
特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广东省检察机关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痛恶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对把持村两委等基层政权、欺行霸市等民生领域涉黑恶犯罪坚持贯彻严惩方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依法起诉了广州李绍林等人涉黑案、汕头谢培忠等人涉黑案等一批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犯罪。
特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了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组织犯罪影响,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特别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检察机关重点惩治把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如办理的江门米贤良恶势力集团案,该集团在多地强迫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网络直播等活动牟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获全面采纳,主犯被判决死刑,有力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特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调查、追缴、没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有关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同时还规定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刑满释放后要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开办企业等要加强监管。在强调打击“黑财黑产”的同时,还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时固定涉财证据,准确甄别涉黑财产的来源、性质、权属,起诉时提出相应的财产处置意见。2021年6月,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查处工作的意见》,强调在办理黑恶犯罪过程中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严格精准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组织成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第三人合法财产,对确有证据证实不属于黑财黑产的,依法解除查、冻、扣。
特点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证人、举报人、司法工作人员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有关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出庭作证时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等保护性措施。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多个涉黑专案中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证人采取隐匿身份作证的取证方式,既有效保障了证人人身安全,又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dxw/202205/t20220505_3649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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