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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论员文章: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走深走实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融合是数字化的重要特征,也是实现检察资源最大化利用、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能力水平的需要。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对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和检察大数据战略都作出部署。以检察大数据战略促进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必须树立整体思维、系统思维,把检察一体化建设与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统筹谋划、融合推进,借助大数据赋能检察一体化建设,实现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要从强化内部融合抓起。从打破部门和地区间壁垒、促进协调配合、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形成监督办案合力的角度来说,检察一体化建设与检察大数据战略目标是一致的,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离不开检察大数据的支撑。同样,深入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有助于消除割裂、打通壁垒,更好地实现数据的横向连接和数据分析研判的深度挖潜。要用好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深度开发利用那些尚在“沉睡”的检察数据,深入推进办案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研判工作,在数据挖潜上充分发挥上下贯通、四级联动的优势,为上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最高检作出科学决策提供更有力的数据支撑。要在上级院指导和支持下,建立完善跨部门、跨地区的大数据共享、分析、应用机制,积极探索跨部门、跨地区联合开展办案数据分析、联合发布数据分析报告机制,提高类案办理和诉源治理能力,形成共管共治合力,提升检察一体化办案的产出力。

  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要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大局,努力推动外部协作。以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主要是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治理漏洞,促进协同治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取得不少个案成果,但在统筹各方开展诉源治理、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的作用还不够。要积极推进数据共享,主动与法院、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沟通,推动建立协同共享机制,逐步解决“数据孤岛”问题。要积极开展数据合作,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依托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数据资源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优势,合作开展相关社会治理领域的数据分析、问题研判,形成解决问题的共识,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为社会治理创新共同出力献策。

  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没有“一把手”的高度重视,没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无法实现有效融合的。各级院检察长必须自觉担起第一责任,把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与检察一体化建设两手一起抓,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防止两项工作各行其道、各自为战。对于融合推进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比如相互间不支持、不配合、协作不顺畅等问题,尤其需要检察长亲自指挥、亲自协调,充分调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保障部门的积极性,破解阻力,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推进合力。要打破重办案轻治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符合检察一体化和数字化发展规律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助力检察大数据战略深度实施。

  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实施,全体检察人员都是参与者。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不只是技术部门、案管部门的事,检察大数据的应用涉及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个部门、每名检察人员都是参与者,都承担着一份责任。全体检察人员都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理解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性、必要性,发自内心地重视起来,形成全员积极参与、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每名检察人员都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对大数据发展规律的把握能力,增强利用大数据推进检察工作、促进国家治理的本领,努力成为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的行家里手,为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zyw/202206/t20220607_36881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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