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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6月24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 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介绍新型毒品犯罪有关情况;二是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检察机关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毒品市场开始花样翻新,新型毒品不断出现,青少年被引诱和怂恿吸毒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厉行禁毒方针,依法严厉打击包括新型毒品犯罪在内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警惕死藤水等新型毒品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新型毒品翻新变化快,检察机关办案中涉及的“咔哇氿(含γ-羟丁酸成分)”“死藤水(含二甲基色胺成分)”“神仙水(含氯胺酮等成分)”“开心水(含冰毒等成分)”等等。社会上一些人对新型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认为新型毒品吸食后虽然使人兴奋、刺激,但不上瘾、危害小,后果不严重。实际上,这些都是对新型毒品危害性的误解,值得高度警惕。

  新型毒品的4类危害

  陈国庆在发布会上介绍了新型毒品的4类危害:

  一是新型毒品对身体机能损害大。吸食新型毒品可以在短时间内使人精神兴奋、产生幻觉,同时对人的记忆力和思维能力造成损害,连续使用会造成大脑神经细胞严重损伤甚至退变,导致机体的其他系统功能受到严重损伤。

  二是新型毒品有很强的成瘾性。许多吸毒者为了寻求刺激而把吸食新型毒品当成一种时尚行为,一些新型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比传统毒品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更强,不易戒除,即使戒除复吸率也更高。

  三是新型毒品衍生犯罪危害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毒品麻醉的功效,进行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活动;还有的人吸食毒品后自控力下降,出现幻觉,实施毒驾、伤害,甚至杀人犯罪,危害性极大。

  四是新型毒品迷惑性强。新型毒品花样繁多,有的被伪装成饼干、巧克力、饮料、“电子烟”等,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以迎合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等特点,引诱青少年吸食服用。如去年7月国家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入毒品目录后,陕西某地检察机关3个月就办理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案件56件85人,其中未成年人17件27人。

  检察机关依法严惩新型毒品犯罪

  陈国庆在发布会上表示,针对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治理,不断提升惩治效果。新型毒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新型毒品以及利用新型毒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检察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

  全国检察机关起诉

  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多人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在发布会上介绍,2019年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新型毒品犯罪16万多人,其中,起诉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15万余人;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1.8万人。

  检察机关起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数量呈上升态势

  元明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毒品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由2019年的10.9万人下降至2021年的7.5万人。但起诉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在毒品案件中的占比由2019年的53%上升至2021年的57%。其中,近三年起诉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分别为5183人、5549人、5561人,分别占当年新型毒品犯罪起诉数的8.8%、11%、12.7%,增长较快。

  “网络+寄递”形式

  成为贩运毒品的重要方式

  元明介绍,犯罪分子普遍利用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采用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完成,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在交付环节,多采用寄递方式,使用虚假寄件人、收件人身份和地址,利用“跑腿”“同城直送”等方式寄递的案件增长较快。

  毒品犯罪手段网络化明显

  查处难度大

  元明介绍,在毒品联系交易环节,犯罪分子除使用大众化的即时通讯社交软件外,还使用阅后即焚等新型通讯软件,采用代号、术语进行联系,犯罪手段隐蔽,证据收集、审查难度大。

  青少年易成新型毒品滥用高危人群

  元明介绍,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呈现年轻化。为寻求刺激,青少年容易成为新型毒品滥用的高危人群,吸食的同时也参与贩卖。一些惯犯利用部分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分辨能力弱的特点,引诱青少年实施新型毒品犯罪。

  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办案重点难点问题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次编写新型毒品犯罪指导性案例,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立足当前新型毒品犯罪的形势,当前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逆势上涨,值得我们高度警惕;二是聚焦办案重点难点问题,为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证据审查等方面提供指引;三是展示禁毒治理成效;四是警示教育公众。

  为实施强奸给人下迷药

  应当按照严重犯罪处理

  黄卫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犯罪案件从严惩处。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给人下迷药的,应当按照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处理。特别是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时空等具体情形,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检察机关坚持对新型毒品犯罪

  “零容忍”

  元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将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对这类犯罪“零容忍”;增强工作合力,着重加强新型毒品问题巡查和预警监测,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办案质量,提升履职能力,推进综合治理。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zyw/202206/t20220624_3721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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