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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建设年|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平房检察这么做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今年开年以来,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紧跟上级院“质量建设年”的部署要求,强弱项、补短板、谋发展,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

  

  公益诉讼为烘焙食品贴上放心标签,让食品安全看得见

  

  第二检察部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走访平房区20余家烘焙店,发现多处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一些现场制售的蛋糕、面包、饼干等烘焙食品过程中存在未张贴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食品安全信息的食品标签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平房区检察院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责令相关食品经营者立即整改,为烘焙食品贴上放心标签,让群众吃得安心、放心、舒心。

  

  
食品安全小贴士

  烘焙食品属于散装食品的一种,通常是制作好后直接摆放在柜台中,而食品标签的功能则是通过被标识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从而给予消费者的一个符合食品安全的保证,经营者若未按照规定在其容器、外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一方面存在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风险;另一方面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降低外卖食品安全风险,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随着移动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点外卖成为了很多人的日常选择。第二检察针对群众反映的外卖餐饮服务平台运营不规范问题,组织开展了网络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对本区90余家在“饿了么”“美团”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的商家开展了集中调查,发现2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店登录外卖平台从事非法餐饮服务,还有一些餐饮店存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卫生条件堪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公示或已过期、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的菜品主要原料不真实、不全面等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平房区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一是依法及时对外卖餐饮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二是对外卖平台运营不规范问题开展排查;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

  

  

  食品安全小贴士

  网络餐饮的消费体验与普通实体店消费体验不同,消费者不能“眼见为实”的体验店内环境是否卫生、食品原材料是否新鲜、食品制作是否规范等,因此,消费者在网络餐饮平台上购买食品一定要首先查验商家食品经营资质并尽量选择消费过的实体店,避免订到不合格食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之路任重而道远,平房区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持续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聚焦为民服务、注重为民办实事,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主动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hl.jcy.gov.cn/html/121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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