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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故事|光泽一村主任“雁过拔毛”,检察长办案正本清源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开庭宣判

  

  2022年6月20日下午,由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傅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光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采纳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被告人傅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在线接受审判


  在村委换届选举期间,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对时任鸾凤乡油溪村主任、县人大代表傅某涉嫌受贿的举报,经过立案初步调查属实。2021年11月17日,光泽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傅某暂停其行使县人大代表职务,同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为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制度,光泽县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亲自办理该起重大复杂敏感案件。

  



  吴才文检察长宣读起诉书

  

  经查,2016年7月27日,官某、邱某挂靠福建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了鸾凤乡崇瑞—油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2016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傅某利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收受该项目工程承包商官某、邱某的贿赂款合计33万元人民币。

  

  2018年3月2日,陈某挂靠上海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油溪村办企业承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签订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合同。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傅某利用担任承安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陈某结算该项目尾款过程中,指使同村的傅某乙(另案处理)向工程承包商陈某索取贿赂。2019年12月12日,陈某为顺利结算工程尾款,在光泽县某地下停车场通过傅某乙向傅某行贿5万元人民币,傅某乙于次日将上述贿赂款转交傅某。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光伏发电项目

  

  

  发挥主导责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021年11月15日,光泽县公安局对傅某立案侦查,17日予以刑事拘留。按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吴才文检察长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及取证进展情况,并对下一步侦查方向提出了建议。

  引导侦查取证

  

  12月17日,县公安局以傅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12月22日,吴才文检察长通过审查阅卷,分赴建阳区、邵武市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傅某及同案人傅某乙。

  讯问犯罪嫌疑人傅某

  讯问犯罪嫌疑人傅某乙

  

  审查发现案件部分关键性证据缺失以及傅某否认部分犯罪事实,于是在作出批准逮捕傅某的同时,向县公安局发出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详细列明10项补充侦查建议,特别要求完善关联同案人傅某乙的证词,对其进行CPS多道心理测试(即测谎),并与侦查人员多次沟通协调,引导监督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规范化,有效提高办案质效。

   对傅某乙进行测谎

  

  实地调查走访,注重亲历性审查

  2022年2月24日,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后,以傅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为了对案件有更直观、更全面的感受,保证案件准确定性。3月9日,吴才文检察长在提审傅某前,驱车至案件关联地点崇瑞、油溪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及油溪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当地村干部群众。

  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明确了上述项目具体位置、施工范围、工程造价以及傅某在案件中如何使用其职权及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具体问题,为案件的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实地走访现场

  

  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认罚

  3月15日,针对傅某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情况,吴才文检察长再次到建阳区看守所提审傅某时,进行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帮他解开“法结”和“心结”,从法理、事理和情理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用真情感化被告人。随着深入的法制教育,傅某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对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再次讯问傅某

  

  4月1日,对关联同案人傅某乙通知其到县检察院再次询问核实,进一步佐证了傅某的犯罪事实。

  询问傅某乙

  

  4月25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傅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罪认罚同步录音录像

  

  出庭支持公诉,依法有力指控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6月15日上午,吴才文检察长、刘聪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县人民法院叶仲铭院长担任审判长,县纪委监委领导同志和人民监督员列席旁听。

  列席旁听

  

  庭审过程中,吴才文检察长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对被告人傅某进行逻辑缜密地讯问,刘聪检察员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分别举证,以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傅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庭审现场

  

  吴才文检察长发表公诉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列席审委会,凝聚司法合力

   6月16日,为了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吴才文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该案犯罪事实性质认定、确定罪名和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吴才文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是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能有效的凝聚司法合力,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研究,完全接受检察机关对傅某的指控及量刑建议。

  列席审委会研究案件

  

  “我们检察机关要以求极致精神办理每一个案件,要让每个案件都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吴才文检察长如是说。这既是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要求,也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责任。

  以案释法


  生活中,许多人错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赚取外快合情合理,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但这些以“回扣”、“干股”为名,即使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若以身试纪试法,必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惩,到时追悔莫及。

  被告人傅某作为村主任、集体企业法人代表、预备党员、县人大代表,利用手中的职权,雁过拔毛,为自己谋私立,其行为完全背离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严重损坏了基层干部形象,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党的十八大后,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也向基层稳步推进,严是主基调,“打虎”“拍蝇”已是常态。《国家监察法》也明确把村干部纳入监察范围,做到监察全覆盖、无死角,着力整治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当前,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惠民政策进一步落实落地,从而衍生的利益、金钱诱惑将越来越多。对此,广大基层干部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断筑牢党纪国法防线,强化纪律、法律意识,心存敬畏之心,始终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能利用职务便利,做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4号)

  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任务是,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光泽乡村





来源:光泽检察微信号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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