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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金融系统犯罪频发 "以贿换储"成银行业通行潜规则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违规放贷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贷款审核审批权,向贷款申请人索取钱财;滥用职权,强行放贷;利用掌握信贷资源的便利,私自介绍贷款业务,收取非法利益……金融系统犯罪频发,破坏金融秩序,损害金融信用——金融命脉,有多少寻租空间?

  

  

  

  

  郭山泽/漫画

  11月19日,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洁之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检察机关指控李洁之涉嫌58起受贿事实中,记者发现,行贿者中居然有这样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从银行支行的行长、副行长到银行客户经理、营业部主任等银行高管,并且数量达到31人,占到了此案所有行贿者的一半还多!

  “李洁之在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管理资金和管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可以决定其所管理的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到底存进哪家银行,所以自然就成了银行工作人员眼中的‘财神爷’,于是争相去‘以贿换储’。”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在普通老百姓眼中,这些银行高管本身就是“财神爷”,为何还要去“求财拜神”呢?一名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透露,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大多数银行,主要以存贷差的方式赚取高额利润,其前提是必须有充盈的存款,所以,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不惜采取变相提高存款利息或者以行贿的方式,来达到增加存款数量的目的。

  有专家指出,“以贿换储”其实并不新鲜,它和“以贿换贷”一样,长期以来都是银行业通行的潜规则,也是金融腐败的常见表现形式。

  现象:银行高管“以贿换储”

  “我的错误在于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权,为老乡和亲戚朋友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的金钱和贵重财物。”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写下这段忏悔的操良玉,8月19日站在安徽省淮南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接受审判。

  今年58岁的操良玉自2003年起,开始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副行长。在操良玉涉嫌受贿一案中,安徽省稼仙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老总王言余、渡民公司董事长程渡民、江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储飞等银行贷款客户,同时也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原行长储桂生受贿案的行贿人。储桂生因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于今年8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12年1月至7月,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办了银行系统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3人,分别涉及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上述案件中,从银行的客户经理到支行行长,再到市分行副行长、行长,各层次均有涉及,其中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把手”所占比例较大,占查处总人数的70%。

  “银行的支行行长和分行副行长手中握有贷款审批权限,又由于市场对于银行贷款的大量需求,这成为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同时在信贷资金运行、财务分配等要害部门的人员违规操作,也容易产生职务犯罪问题。”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检察长郑海涛告诉记者。

  郑海涛说,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对各级机构及人员实行逐级分权管理,基层业务人员在处理授信及资金业务中获得的授权极为有限,故其借助职务之便作案的可能性也较以前大为降低,而中、高层管理人员却因在某一专业中获得的权限相对集中,在客观上为其利用职务之便谋私利提供了便利。从芜湖市银行系统系列案件看,不管是信贷、信用卡办理、存储等主要业务环节,还是银行日常的管理工作方面,均有案件发生。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将贷款客户当作“唐僧肉”,变换手法捞取好处。

  芜湖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先明告诉记者,“窝案串案突出”是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征。由于一个贷款人往往不是只与一家银行打交道,一个银行也绝不会只贷款给一个客户,因而导致案件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张先明将其形象地称为“找出一个线头,拽出一大块肉”。

  手段:点多面广环环有“寻租”

  据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指控,储桂生除非法收受20个单位和个人50万余元的贿赂外,还指使其办公室主任王某设立小金库,由储桂生和王某二人管理。2012年12月,储桂生购买住房需付首付款,王某在未向其他领导汇报、未记账的情况下,私自从小金库中拿出10万元现金借给储桂生。至案发,该笔借款仍未归还。

  和储桂生一样,诸多被查处的银行行长、副行长大都利用其管理职权谋取私利,或利用上下级银行行政管理权限,收受下属单位相关人员的贿赂;或利用财务管理漏洞,虚报冒领,以侵吞公款;或利用营业网点装潢时机,收受贿赂;或利用监管客户资金的职务便利,拆借资金捞取个人好处。

  与管理环节相比,发生在银行各业务环节的作案手段则更为“奇葩”。比如在信贷环节,芜湖市检察院通过办案总结出五个方面:一是利用贷款审核审批权,故意简化放贷程序,以收取好处;二是违规放贷以收受贿赂或获取非法利益;三是利用贷款审核审批权,向贷款申请人索取钱财;四是直接滥用职权,强行放贷收取非法利益;五是利用掌握信贷资源的便利,私自介绍贷款业务,收取非法利益。

  汪卫国在担任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放贷的权力,向一贷款客户索要200万元“购房款”,之后又将这200万元转贷给另一贷款客户,并从中收受月息5分的回报。宋先斌在担任农行芜湖赭山支行副行长、行长期间,收受天地工程机械公司好处费30万元后,对该公司工程车销售代理申请的担保贷款在程序、速度、额度、年限等方面给予简化和关照,使得该公司一直保持着较好的销售业绩。

  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在银行系统各环节发生的犯罪中均有体现。近年来,各大银行都把发行信用卡当作其核心业务来推广,50天超长免息期的政策给急需现金周转的人提供了方便和优惠。由于银行对于个人信贷把关比较严,如果没有抵押很难获得商业贷款,且贷款手续比较繁,周期比较长。如果能申请到大额度的信用卡,则不需要繁琐的手续和较长的周期,即可获得几十万元的短期周转资金,而且在50天内还免交利息。正是因为这是块“肥肉”,很多条件不符合的客户都趋之若鹜。当然如果没有银行工作人员的“亲自指导”和里应外合,利用自己熟练业务知识钻空子,许多客户无法申请到授信额度较高的信用卡。

  据查证,2011年3月至2011年11月,中国银行安徽芜湖弋江支行原行长添盛伙同芜湖市远帆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文某,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规为客户办理白金信用卡,并按比例收取好处费。在短短半年多的时间内,添盛共为40多位客户违规办理了50多张白金信用卡,额度从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授信总额度近1000万元。在此过程中,添盛共收受“好处费”40万余元。

  至于在存储环节,有的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吸收储户存款不入账、私自截留,亦或在存款到期后以帮助理财为由,将存款挪用放高利贷、炒股等等。而在李洁之涉嫌受贿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就是通过送钱或购物卡,以拉到一部分存款业务。

  原因:多因交互作用酿恶果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安徽省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检察官指出,银行系统发生的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是多种原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系统的改革是相对滞后的,体制上依然存在大量的隐患,再加上银行系统个别握有重要权力的‘行长们’自身防范能力薄弱,为银行‘寻租型’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主客观基础。”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我国金融在结构、市场化程度和开放度上均存在着缺陷。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融资、投资活动以及定价机制离市场化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目前,尽管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先后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但大多数仍然是由地方政府和国有法人控股,银行行长实际上还是实行任命制,由地方政府选拔、任命。因此,很难在机构运行中确立科学合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一方面,有关部门把一些没有经营管理经验的非职业经理人安排在重要的经营管理岗位,使得懂经营、会管理,敢于创新,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银行家队伍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一些银行行长也并没有把银行的经营业绩当作自己的主要追求目标。相反,行政管理权高度集中,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银行经营管理权限的制衡机制,身为主要责任人的行长权力过大而缺乏有效监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寻租、钱权交易等情况。

  银行业内人士认为,业绩考核目标不尽科学,业务竞争不规范,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较为突出,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某些商业银行为了开拓业务、占领市场,不惜以牺牲内控为代价,重业务发展、轻内部管理,重市场开拓、轻制度建设,把主要精力放在争客户、拉关系上,对影响银行资金安全方面的问题重视不够、防范不力。对从业人员思想动态把握不准,对诱发犯罪的因素不能及时察觉。很显然,现行国有商业银行的业绩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芜湖市检察院在分析该市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时,特别指出了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不科学、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目前的金融监管范围太狭窄,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其日常经营的风险性和规范性的监管则涉及较少。在监督检查机制上,尽管金融系统内部设有复核、监督、检查等岗位和制度,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却没有跟上,存在监督不严、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指出,不少案件反映出金融机构内部机制存在缺陷,突出表现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与能力不足。“一些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稽查方法手段单调,效果不彰。有些监察监督流于形式,暴露问题不彻底、薄弱环节找不全,使一些违规违纪现象长时间积累蔓延。”上海市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说。

  治理:建立现代公司体制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秩序的好坏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影响国家的金融安全。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法犯罪不仅极大地损害了金融系统的信誉,还会危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国家金融安全。尤其是信贷贿赂,不仅会导致金融风险加大、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还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损害金融信用,甚至引发信用危机。

  而发放贷款拿回扣等潜规则和暗箱操作的普遍存在,无疑加大了贷款者的融资成本,阻碍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银行高管们的落马不仅造成贪腐,还扭曲了社会经济格局,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

  有关专家强调,要遏制或减少银行等金融系统的腐败,总体思路是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完善各类管理制度,实行内外结合的监督预防,把措施具体化,从根本上提高防治银行系统腐败的能力。

  “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银行所有人的缺位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深化产权改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安徽省检察院反贪部门的一项分析报告就此提出了对策建议。该报告指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有效途径,银行通过引入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一个具有独立性、问责制和专业能力的健康负责的董事会,可以确保在充分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防止权力泛滥。

  该报告还建议要重视并切实发挥银行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银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充当好组织协调的角色,所以要加强与风险管理、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协调,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

  在银行内部的监督体系中,监事会主要面向高层管理人员,面向中层和基层的主要监督力量则是稽核审计和纪检监察。纪检监察的工作重点在于“人”,工作范围比较宽泛,主要是针对腐败的事先防范和事后处理。稽核审计的工作重点在于“事”,工作较为单一,主要是针对腐败的事中检查。如果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能紧密协作,特别是在专项检查和案件查访中,无疑将提高监督效力。

  “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大有可为。”安徽省检察院预防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复杂性的工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或银行业的单打独斗难以取得成效,因此两家要加强联系配合,检察机关除加大力度查办案件形成震慑外,还要深入银行系统调查研究,推动完善相关立法,提出各种专业化建议,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盯住重点时间、重点单位、重点人员、重点业务,形成预防的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1412/t20141210_15194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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