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政策解读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聚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为农民工护“薪”

  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为主题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7件,包括山东省某县人社局申请执行违法拖欠工人工资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广东省某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拖欠劳动者工资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黑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申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陕西省某县检察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云南省某县检察院督促某县人社局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察监督案、江苏省某市检察院化解张某某等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以及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区检察院化解拖欠9名农民工工资案等。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的部署,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要求,最高检发布该批典型案例,助力正在全国开展的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为农民工护“薪”,使其不再忧“薪”。如,在广东省某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拖欠劳动者工资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在畅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通道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其在行政非诉执行中的问题,畅通劳动者、农民工维权渠道,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和诉累。

  检察机关将解决农民工欠薪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应尽之责,今年又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办理了一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湖北、云南、陕西、新疆等地检察机关还部署开展了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

  

“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1.山东省某县人社局申请执行违法拖欠工人工资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拖欠农民工工资 检察建议 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山东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工人投诉称某铁合金公司拖欠工资,经立案调查,人社局依据该公司实际经营人陈某某提供的工资表(未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元,并支付462名职工2018年9月-2019年11月工资共计人民币536万余元。铁合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县人社局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铁合金公司以县人社局依据未加盖公司印章的工资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且工资表中有18人的工资系伪造为由申请再审。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以不属于再审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铁合金公司又针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因超过法定期限被法院驳回起诉。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21年6月,铁合金公司、陈某某与以孙某某为代表的200余名工人分别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涉及人数众多、工资数额巨大,矛盾复杂,而且400多名工人中绝大多数都是当地农民,许多工人因工资被拖欠导致生活困难,讨薪情绪激动。县人民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了解到:1.铁合金公司已于2019年9月将工厂租赁给陈某某,但租赁前的工人工资并未结清;2.陈某某提供的工人工资名单有18人身份虚假,该名单系公司原聘任的法定代表人高某伪造,陈某某对此不知情;3.铁合金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工资责任分担纠纷及厂房租赁民事纠纷;4.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证据调查审核不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矛盾有两个:一是该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民事租赁纠纷,租赁合同签订前后工人工资结算没有对接好,工资支付责任主体不明。二是工人工资名单存在虚假记载,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影响到工资支付的具体对象及工资总量。2021年7月7日,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有法院办案人员、工人代表等参与的争议调解后,转变工作思路,办案人员加入200多人“职工讨薪微信群”,“面对面”与职工交流,开展释法说理,安抚职工情绪,及时了解工人想法和诉求,引导其依法理智维权,说服各方于7月14日进行第二次调解,最终促成铁合金公司与陈某某就支付工人工资事宜达成和解并当场签订和解协议:一是确认18名工人名单系伪造,将这18名虚假工人工资从总额中剔除;二是陈某某支付租赁协议签订后拖欠的工人工资135万余元,铁合金公司支付租赁协议签订前拖欠的工人工资312万余元;三是工人工资划转到法院指定账户后,法院对查封的公司设备予以解封。工人代表对协议充分认可并签字。目前,铁合金公司已累计支付工人工资150万余元。

  针对县人社局对证据调查审核不严导致部分行政处罚(处理)错误问题,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人社局全面调查案件事实、认真审查案件证据,确保严格依法行政。8月13日,县人社局书面回复表示对因虚假工资名单导致部分行政处罚(处理)错误问题进行纠正,在今后执法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细致审查案件证据资料,对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的案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全面把握案件事实。鉴于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作出前已经将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情况发函县人社局处理,县人民检察院未再就准予强制执行裁定错误提出检察建议,但对其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涉及人数众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问题,提出“加强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影响评估,对案件影响重大的依法举行听证”的工作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对高某伪造工人工资名单骗取工资问题,检察机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一揽子化解争议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企业发展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立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大局,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在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基础上,找准案件症结,通过让各方“坐下来谈”的方式,解开各方的“疙瘩”,解决各方难题,传递司法的公正和温暖,收到群众满意、企业满意、政府满意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2.广东省某市人社局申请执行拖欠劳动者工资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农民工权益 综合治理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05年,广东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5)第2号、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某区人民法院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以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不属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范围为由,告知市人社局对此类强制执行申请将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2013年,市人社局针对另一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2013)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以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实质为劳动监察指令书为由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法院作出的上述《司法建议书》及不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市人社局在办理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案件中,10余年来未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调取了案件材料,走访并听取了市人社局市区两级劳动监察部门负责人、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的意见。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法可依、于法有据。

  某市人民检察院与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座谈,切实畅通人社局就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渠道。同时,为拓宽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救济途径和提高欠薪问题解决效率,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1.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拖欠事实清楚、金额明确的案件,人社局应依法作出责令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如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诉讼,应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人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欠薪的人数及金额做出详细认定及说明,让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具备可执行性;3.人社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对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准予执行不服的,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判,并向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处理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要依法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知》发出后,市人社局对四家用人单位作出了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加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就其中两个案件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月22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欠薪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立足为民办实事,经调查核实、分析研判,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职能作用,在畅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理决定通道的同时,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其在行政非诉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畅通劳动者、农民工维权渠道,切实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的诉累。

  3.黑龙江省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工资保证金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某市某区在建的风电工程项目,建设方为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因承建方多次违法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100余万元。经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调查,该项目在开工前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法律规定多次催缴未果后,人社局依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或者责任单位在工资保障金启动后未及时补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15日内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91万余元。

  新能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经人社局依法催告,仍未缴纳。2021年5月11日,人社局申请某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能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法院受理存在违法情形。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法院受理案件不存在违法情形。围绕新能源公司认为工程项目发生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尚未生效,不应依据该条例要求其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申请监督理由,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条例》生效前建设方就有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义务,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合规;新能源公司虽已支付了100余万农民工工资,但目前工程尚未结束,仍存在工人工资未结情形,该笔保证金仍须收缴到位。考虑到新能源公司属于朝阳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强制执行对公司发展不利,检察机关决定多措并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2021年5月,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新能源公司、人社局、法院等参加的座谈会,研究目前的困境及解决思路,为确保工资保证金缴纳到位并尽可能降低对公司发展的不利影响,会议建议在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之前新能源公司将保证金缴纳到位,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撤案。某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最终191余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经人社局申请,人民法院已撤案并保护涉案企业信息。某区人民检察院牵头与人社局、法院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形成保护农民工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合力。

  【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及时获得足额报酬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重要民生工作。检察机关办理涉建设工程领域欠薪类案件,应当研究农民工被欠薪背后深层次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得到落实,助力根治工程领域欠薪问题,同时注重维护企业形象,保护企业健康发展。

  4.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包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一小区桩基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该工程交由郝某某等37名农民工进行施工。由于施工难度增大,工期延长,农民工多次要求提高工资,而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导致农民工停工。建筑公司工程负责人与农民工代表郝某某等人进行商谈,口头承诺在原约定的工资基础上每米加价300元。工程完工结算时,建筑公司未按照口头约定的加价之后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双方就工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农民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和某街道办事处申诉,但工资问题未得到解决。为此,农民工代表郝某某以工程管理中存在诸多违法情形,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走访农民工、询问工程负责人、调取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卷宗、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取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材料等方式查明: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实存在。同时,该案反映出工程项目管理环节存在对劳动用工未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建立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等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且县域内其他工程项目亦存在类似问题。某县劳动监察部门和某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对用工实名制登记、工资台账记录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职责,存在明显监管漏洞,应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2021年5月1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调查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行政机关的拟监督建议于法有据、符合实际。行政机关代表对检察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和拟监督建议完全认同。建筑公司负责人同意向农民工足额支付拖欠的61500元工资。

  2021年6月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向劳动监察部门、某街道办事处发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工资支付执法监察力度,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全县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多次召开整改工作会议,部署专项整治活动,对照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分类施策,逐一整改。截至目前,全县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已全部通过省、市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了用工登记和管理,在建工程已全部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了工资保证金,行政机关对县域308家用人单位全部进行了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还通过网络宣传和实地检查方式,发放宣传材料400余册,提醒农民工联系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在办理涉拖欠农民工工资检察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司法专业优势,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同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点带面推动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

  5.云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某县人社局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某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建设项目后,将该项目的劳务施工转包给王某,王某再次将建设项目的内外墙粉刷等劳务施工转包罗某。2020年8月左右建设项目全部完工并移交使用,但项目尚未达到约定的建设方拨付工程进度款条件,而建筑公司、王某、罗某均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郭某等202名农民工工资368万余元 。2020年11月,部分被欠薪农民工因诉求长时间未得到妥善解决,集体到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县委县政府“讨说法”,直至2021年1月仍未得到解决,存在社会矛盾激化的风险隐患。郭某等48名农民工认为人社局查处欠薪投诉不力,申请某县人民检察院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查阅人社部门工作材料、走访建筑公司、王某、罗某及涉案农民工,查明建设方因涉案建设项目尚未达到约定的拨付工程进度款条件,导致欠薪情况发生。本案系建筑工程项目未落实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和总承包方代发“六制一金”等制度、层层转包、工程管理混乱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职能部门存在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落实,督促相关单位尽快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检察建议发出后,为有效化解矛盾,县人民检察院跟进案件处理,协助人社局追讨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共同组织某职业学院、建筑公司、王某、罗某及农民工代表召开协调会议,最终,建设方同意提前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并执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核实代发和银行代发支付到每一名农民工银行账户,农民工代表签署了息诉息访承诺书,争议得到圆满化解。

  人社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表示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六制一金”制度,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加大执法力度。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农民工欠薪类案件,应当着眼于有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与行政机关形成合力,促进争议化解,消除社会矛盾激化的隐患。在解决个案问题的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履职能力,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促进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综合治理。

  6.江苏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化解张某某等群体性劳资纠纷案

  【关键词】

  群体性劳资纠纷 联动调处机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始,张某某等27名农民工在江苏省某市从事厂房钢结构制作加工。某集团公司作为工程发包单位于2020年4月将工程发包给总包单位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建设公司又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了某县保温施工队。包工头陈某某则与某县保温施工队形成挂靠关系,并以某县保温施工队名义招揽张某某等27余名工人施工。至2021年6月,承发包单位对已建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而陈某某在收到工程款后拖欠张某某等27人2021年2月至5月工资共计49万余元。2021年6月,张某某等27名工人将上述工资拖欠情况投诉至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投诉后,依托与该市检察机关建立的欠薪联动调处工作机制,6月17日,某市劳动监察大队向某市人民检察院发出介入邀请函,邀请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案件的矛盾化解工作。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化解后,发现该案涉及弱势群体民生保护,且案情复杂,系比较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遂全力开展化解工作。某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了该案的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捋清四层承发包关系后,查实支付主体为包工头陈某某,其未将工人工资支付到位。查清支付主体后,检察机关对陈某某释法说理,向其讲明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和农民工的实际困难,情理法结合督促其按期支付劳动报酬。陈某某逐渐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现已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27万元。

  为深入化解该案矛盾,2021年7月29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人社局联合举行约谈和化解仪式,要求承发包单位均到会,现场就转包的法律风险、支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等开展普法,要求承发包单位持续关注该案进展,总包单位表示将督促陈某某按时支付余款,如不能按时支付,将从后续尚未结算的工程款里扣减,推动欠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对于群体性劳资纠纷,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动,依法介入,共同化解矛盾。在化解工作中,应结合检察职能,注重方式方法,全面调查核实,找准义务履行主体,情理法融合开展释法说理,联合举行约谈等,妥善化解矛盾。在争议化解中全力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助推案结事了政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7.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化解拖欠9名农民工工资案

  【关键词】

  根治欠薪协作机制 农民工欠薪 协商和解 

  【基本案情】

  李某某等9名农民工在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包、新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分包的某大厦项目从事水暖工工作,2019年6月工程完工后,安装公司未能及时支付李某某等9名农民工工资16万余元。李某某等人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投诉反映欠薪问题,建设公司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未支付工程款,安装公司因此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经多次索要未果,农民工急于返乡,于2020年12月向某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欠薪问题,希望拿到工资返乡过年。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根据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的《关于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助力根治欠薪工作的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区人社局受理9名农民工投诉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依法启动了行政协调程序进行处理,不存在明显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等问题,同时认为,虽然工程尚未结算,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及时支付,该9名农民工的诉求合法合理,遂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沟通协作,共同参与化解,多次与建设公司、安装公司负责人沟通协调。

  2021年1月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召开协调会,建设公司、安装公司负责人到场,各方就工资支付当中出现的问题充分交流,明确责任,同时检察机关对建设公司、安装公司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和法律政策宣讲,最终,推动各方达成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共识。2月4日,安装公司向9名农民工支付工资10万元,剩余6万余元欠薪待建设公司工程款到位后支付。李某某等9名农民工均表示理解并同意该化解方案,拿到部分工资后返乡过年。按照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某区人民检察院继续跟进督促,在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区人社局主要领导直接推动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目前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事关农民工个人权益和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依据与人社部门共同建立的根治欠薪协作机制,主动介入,调查了解案情,在发现行政机关没有违法行政行为,但农民工的诉求正当的情况下,为促成各方共同协商和解搭建平台,推动达成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共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让被欠薪者拿到工资返乡过年,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204/t20220407_361664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