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我们能做什么?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六一”国际儿童节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一周年的日子。成长之路上,孩子可能遇到很多问题,给他们更好的保护,我们能做什么?5月30日,检察日报正义网邀请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帆,开讲第33期检察官公开课。
撤销监护权的本质:
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而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但并非所有生理学上的父母,都有资格当孩子的监护人。王帆分享了这样一个案例。
35岁的小美没有正经工作,靠在饭店打零工为生,然而,小美却意外怀孕了,网上结识的男友听说后立刻将她拉黑,随后消失杳无音讯。在小美纠结和彷徨中,孩子出生了。
“我连自己都养不活,怎么养活这个孩子呢?”小美对此犯了愁,于是她决定“听天由命”一把,把刚出生的孩子扔在了公园的花坛边。第二天早上,打扫卫生的环卫阿姨在花坛边发现了孩子,急忙拨打了报警电话。孩子在被发现的时候已经嘴唇发紫,哭声像只小猫,再晚一些,后果不堪设想。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录像很快确定了小美的身份。面对警察的讯问,小美也意识到自己差点害得孩子失去生命。最终,小美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显然,小美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已经不适合做孩子的监护人了。那谁来做孩子的监护人最合适呢?
王帆解释,在刑事案件办理期间,孩子一直由民政局下属的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于是,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小美的监护权,并且检察机关也一并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判决认为,小美将出生一天的孩子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孩子自被生母小美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小美生活情况说明,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
那么什么情况下,监护人资格会被撤销呢?民法典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王帆作了进一步解释:“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一般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友来监护。如果亲属中也没有适合抚养孩子的成员,那么国家将会承担起兜底监护的职责。”
遭遇校园欺凌
找到正确“出口”很重要
学生每天在学校的时间占了很大比重,有时候跟老师待在一起的时间,比和家长在一起的时间都长。在孩子们健康成长的道路上,学校不可缺位。近些年,校园欺凌屡屡被提起。究竟哪些行为可以被定义成校园欺凌?王帆介绍,根据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殴打、辱骂、毁坏财物、孤立、诽谤等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在我们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授课、交流的过程当中,学校向我们反馈最多的问题就是学生欺凌的问题。”王帆分享了一个让她深有感触的案例。
小肖是某高中的学生,平时遵纪守法的他却被一群校园欺凌团伙盯上。在2020年到2021年期间,校园欺凌团伙先后十余次向小肖索要几十元至一百元不等的钱财,并对他进行辱骂、脚踹等暴力行为。因害怕被报复,小肖不敢告诉老师或家长,这使得校园欺凌团伙变本加厉,甚至在公交车站当众扇了小肖巴掌。
这让原本就无比气愤的小肖萌生了想要反抗的想法,于是,小肖主动利用逃课、周末时间寻找有过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先后结交了所在县四所中学的“有名人士”,并且在一年期间参与了大大小小几十次打架。有了这群“好哥儿们”的“帮助”,校园欺凌团伙再也不敢欺负小肖了。
然而,在这场关于欺凌与反欺凌的斗争中,小肖并不是胜利者。因为经常逃课,小肖逐渐丧失了学习兴趣,后来甚至主动辍学。2021年11月,一名所谓的朋友引诱他一起参与盗窃,让他帮忙“望风”。出于哥们儿义气,小肖答应了,最终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回顾小肖的犯罪经过,他有很多次可以按下暂停键的机会。在被欺凌时,他可以寻求家长、老师的帮助;在选择解决办法时,他可以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在被他人引诱盗窃时,他可以拒绝得更坚定一些。然而,这些错误的选择让他一错再错……王帆说:“我们法治副校长一定要尽可能多地走进校园,让学生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以及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如何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同时,王帆也提醒,如果学校和老师发现有校园欺凌的情形,应当立即制止;同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可以要求双方家长到学校,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如果欺凌情形严重的,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机关,并对涉及的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强制报告的作用:
让“棍棒教育”不再是“家务事”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部分,而社会同样承担着保护他们的重要责任。“如果看见邻居打孩子打得挺重的,要怎么做呢?”直播间内,王帆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当看到评论里有网友担心自己的制止被当成“多管闲事”时,王帆解释:“制止他人对孩子的伤害不是多管闲事,而是有法律赋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法第十一条的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强制报告制度。
王帆向我们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2019年12月的一天,小学班主任发现班上学生月月腿上有一个较大的伤口,在询问过程中,月月眼神躲闪,声称是自己摔的。班主任立刻带着月月去校医务室查看,医务人员敏锐地发觉这不是摔伤,而很有可能是人为致伤!二人当即向检察机关报告情况。检察机关立刻介入调查后,发现月月由于没有及时得到治疗,伤口出现了感染、溃烂的情况。经公安机关鉴定,构成轻微伤。
月月为什么谎称是自己摔伤的呢?原来,月月的生母在她7个月时离家出走,多年来月月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2017年,月月被父亲林某某和继母赵某某接回抚养,从此,月月的世界开始变得乌云密布。月月的父亲林某某在“棍棒底下出孝子”、“打孩子是我自己的事”的错误理念引导下,两年来和继母赵某某一起对月月多次殴打、掐拧,严重伤害了月月的身心健康。2019年11月,月月因为考试不及格被父亲用木棍打腿,导致小腿局部溃烂,幸好被班主任及时发现报告给检察机关,这才真相大白。
检察机关介入后,立即建议区妇联向法院申请对月月的人身保护令,以法律强制力约束他们的父母,禁止再次伤害月月。并且对月月进行系列心理疏导,抚平她的心灵创伤。同时联合社区、民政、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对月月的父母开展强制亲职教育、训诫等方式,对他们二人进行教育感化,提升监护能力。
经过不懈努力,月月的父母有了很大的改变,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真诚地向月月道歉,并签署了《履行监护职责承诺书》。鉴于二人真诚悔过,也便于对月月的照顾,最终法院对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提及强制报告制度涉及的初衷,王帆说:“它的初衷,就是贯彻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职责这一原则,让社会上多一些关注未成年人安全的眼睛,让未成年人身上少一些被伤害的伤痕。”
强制报告制度的应用情形不止于此,当老师发现校园欺凌、当酒店经营者看到未成年人开房、当医生发现未成年少女怀孕、当居委会得知辖区内的孩子长期未得到有效照顾……这些情况都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报告。
12349!
为孩子记住这个号码
当我们遇到未成年人的权益遭到侵害,我们能怎么办呢?王帆介绍了这个热线电话——12349。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这就是12349热线电话。
如果有儿童权益方面的情况需要救助,这个热线将按照“统一平台、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级介入、限时办理、统一回复”的原则,处理每一条关于孩子的求助信息。“当然,还有很多国家机关也关心着孩子的成长。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可能涉及犯罪的,也可以拨打公安机关的110或者检察机关的12309及时举报。”王帆补充道。
直播最后,王帆带大家“复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是以未成年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同心圆保护圈,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帆总结。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事。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更加注重加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愿每一个孩子的成长道路上都洒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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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策划:李贺 徐晴子视频:张娟海报:王若羲文字:王帆 徐晴子 李文睿编辑:胡锡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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