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一个案例胜似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加大综合司法保护力度,4月25日,河南省检察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线上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3起全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魏颖华介绍,这批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案件办理的过程和效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及最高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系列决策部署,是我省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更好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缩影。希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传递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声音,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案例一
田某某等3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立案监督 侵犯商业秘密 专家证人 诉源治理
一、基本案情
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研发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的企业,该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被告人韩某某自2011年6月起任职该公司技术总监,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司继续向其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对公司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16年9月, 安徽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为获取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经人介绍结识韩某某并承诺高薪聘请。韩某某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邮箱向在安徽省某公司任技术员的刘某某邮箱内发送含技术信息等文件,田某某安排刘某某参照文件内容设计中试窑炉生产线,并多次接受韩某某技术指导。经鉴定,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装置中的相关秘点不为公众所知悉,韩某某通过邮箱发送的设计概要、安徽省某公司窑炉生产线实物所含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相关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审计,安徽省某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利润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4月,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阳市检察院)反映商业秘密被侵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要求依法监督立案。信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追诉标准,遂指令该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桥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2020年6月15日,平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0月22日,报请审查逮捕韩某某,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建议追捕田某某。2021年3月12日,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田某某。2021年4月21日,报请审查逮捕刘某某,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人员认罪认罚、积极赔偿1060万元并获得权利人和解。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田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系改革前信阳市检察机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于2021年9月7日对田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2021年10月20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能动履职助力企业维权。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参与“万人助万企”活动中,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发现监督线索,了解相关企业因被侵权受困,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共同研讨案件疑难问题,审查认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省检察院多次派员指导,市检察院从全市抽调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保证据体系完备,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将监督工作贯穿始终。
(二)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作用,严密论证侵权因果关系逻辑。本案鉴定了权利人技术信息和被泄露技术信息的同一性,以及权利人技术信息和被告人实际使用技术信息的同一性,综合主客观证据,构建了泄密行为——使用行为——损害结果三者之间的因果逻辑链条。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并就非公知性鉴定中使用的检索工具、检索范围,“轻质石材保温板生产装置”的技术信息公众是否可以通过观察成品获得等发表意见,有力的证明了被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有商业秘密,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信阳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让侵权者付出了必要代价,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又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影响经济发展,通过加强释法说理、走访双方企业促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联盟合作协议,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时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
案例二
徐某等22人侵犯著作权案
——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关键词】
盗版图书 引导侦查 穿透式审查 全链条打击 社会综合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徐某等四人在未得到印刷资质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五个分散隐蔽的盗版书窝点,六条生产线大量非法生产畅销书籍、教材等盗版图书,并使用微信群、QQ群等方式对外大肆宣传联系买家,通过物流、快递方式流入全国市场,形成了排版设计、印刷、粘胶、装订、销售为一体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团伙。在非法制售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等人根据市场需求,安排多处盗版书窝点排版、印刷、装订盗版书籍;被告人鲁某为盗版书窝点提供印刷、装订设备和技术人员,并给予技术支持;被告人章某在郑州某市场制售盗版书CTP版,交给盗版书印刷窝点;被告人端木某三人在郑州荥阳广武镇开办印刷窝点,印刷盗版图书封面;被告人王某等组织多名人员,在开封市仇楼镇开办盗版书印刷窝点,通过章某提供的CTP版印刷盗版书籍散页;被告人卞某等人在周口市王集镇开办盗版书印刷窝点、被告人陈某等组织多名人员,分别在开封杞县平城乡、葛岗镇开办盗版书装订窝点,将端木某等人印刷的书籍封面、书籍散页装订成册后交由徐某等人对外销售。
经鉴定,非法出版物价值人民币190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主动引导侦查,深挖窝案串案。2020年12月23日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以郑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郑某的行为主要是切割、装订、粘胶、制作盗版书,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且其制作盗版图书的事实亦未查清,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围绕盗版书籍来源、装订设备来源、盗版图书去向等方面,制作补充侦查提纲,主动提前介入并引导侦查,陆续抓获郑某的上游“老板”,挖出一条横跨三市四县的链条式侵犯著作权窝案。审查逮捕中又通过立案监督、追加逮捕等方式,对幕后老板监督立案,对投资管理人员追加逮捕。
依法不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分侵犯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的区别,正确适用法律。周某等五名零售商,销售数额均在5万元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出版、发行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从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方面均与侵犯著作权犯罪有着明确的区分,对于不是复制发行盗版产品的源头、仅仅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特别是一些销售盗版图书的小商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打击过重,不能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等同。本案中,周某等零售商贩,平时无销售账本等记录,违法所得数额无法确定,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不能达到法定数额,盗销售侵权复制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 注重释法说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本案涉案人数多,分工合作明确,审查起诉环节,多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仅仅只是印刷和装订了一些书籍,作为打工人员,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避重就轻、互相推责,认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官针对每名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分工不同,制定了不同的讯问策略,耐心就侵犯著作权的含义以及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区别进行释法说理,使犯罪嫌疑人逐步认识到印刷和装订盗版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触犯了刑事法律,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并分别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综合保护 检察机关不局限于就案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河南三家物流公司未严格落实收件验视制度及验视寄递物品责任,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其履行对图书运输的监管职责,遏制物流违法行为。注重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参与制作打击侵权假冒的宣传片《凌厉秋风》在中央电视台播放。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30日至11月30日,杞县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徐松涛等22人提起公诉。2021年12月,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松涛等22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一百万元不等,印刷、排版、装订、覆膜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21年12月24日,一审宣判后,张帅等四名被告人因缴纳罚金困难提出上诉,2022年2月9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价值巨大、盗版种类繁杂、危害范围广,本案的办理有利于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对于排版、印刷、装订、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犯罪的认定,准确定性具有指导意义,通过办理一起案件,实现对制作、销售盗版书籍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净化出版书籍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树立全案审查、全流程监督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立案监督、追捕、不批准逮捕等方式监督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对各环节参与犯罪的人员应追尽追、全面惩治,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彰显检察机关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心,对著作权的综合司法保护。
案例三
河南省某经营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依法监督法院纠正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督促被执行人知错、认罚,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终结本次执行 检察建议 执行和解 知识产权保护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李某注册成立河南省某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五金产品零售业务。2016年6月,新乡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电线属于擅自使用某公司图文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了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9月,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1. 没收涉案电线;2. 罚款600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该经营部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义务。经催告,该经营部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17年6月,区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万元罚款和6万元加处罚款。经审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9年4月,法院以李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6月,新乡市某区检察院在查阅新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检察“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时发现线索,遂依职权受理本案。
调查核实经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走访相关人员,区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到李某住所地房产部门查询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
监督情况2019年7月,区检察院依法向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依法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法继续调查李某的财产状况。2019年7月19日,区法院作出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继续调查李某的财产状况。
跟进监督因该经营部不再经营,且李某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迟迟未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持续跟踪案件办理,通过走访了解到,登记在李某前妻名下的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李某是产权共同共有人。经检察机关要求,2021年3月,法院将李某与前妻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李某前妻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化解争议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让违法行为人受教育,把行政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2021年9月,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经营部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行政处罚也发生在离婚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作为执行财产。听证会后,李某表示自己认识到错误,以后守法经营,也愿意缴纳罚款,要求宽限半年左右的时间;如仍不能缴纳,同意法院执行查封房产。区市监局和法院均表示同意李某的意见。2022年3月,李某主动联系区市监局,将12万元执行款交到指定财政账户。
【典型意义】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针对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不到位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纠正,促使法院恢复执行程序,依法穷尽执行手段,避免因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或者不愿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等,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打白条”。同时,应把释法普法贯穿始终,注重讲清、讲透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政策规定,让当事人深刻理解、真心认同、自觉履行处罚义务。本案中,检察机关没有满足于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把案件办结,而是通过听证等跟进措施做好李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争取李某的理解和配合,促成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czc/jcyw/202204/t20220426_3643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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