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注困境妇女儿童,充分发挥司法救助作用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对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和帮扶救助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9年至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共救助妇女儿童4067人,发放救助金4895万元。其中全区检察机关救助妇女1989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936.78万元。其中,市县两级院救助妇女1905人,发放救助金2441.28万元;自治区检察院救助妇女84人,发放救助金495.5万元。2019年至今,全区检察机关共救助未成年人2078人,发放救助金1958.22万元。其中,市县两级院救助未成年人2028人,发放救助金1653.92万元;自治区检察院救助未成年人48人,发放救助金304.3万元。近年来,自治区检察院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扶危济困作用,全力为困境妇女儿童解决实际困难,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积极构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为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优势,强化救助合力,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妇联于今年3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对困境妇女儿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意见》,促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贺州市检察院、北海市检察院等广西多地检察机关与同级妇联共同搭建了困境妇女儿童救助平台,并已经开展了救助工作。广西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困境妇女儿童救助帮扶、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推进“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走深走实。自治区检察院持续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与自治区妇联加强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要求,把这项活动作为当前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载体和举措,推进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属于防止返贫检测对象的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等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因造成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也可以开展救助帮扶工作。检察机关协同妇联组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突出救助重点,完善救助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提升救助效果,自觉依法能动履职尽责,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显著增强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今年以来,自治区妇联积极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合力救急,对2021年以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来电来信来访和实施“春蕾计划”“蓝天助学”“共同成长”等助学项目中的困境妇女儿童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43条线索集中移交自治区检察院。经核查,已经给予司法救助3件,共发放救助金23.5万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6件,目前已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检察机关移送民政部门给予社会救助5件。
与此同时,自治区妇联还通过关爱帮扶全力为困难妇女儿童纾困,出台《关于深化特殊困难妇女帮扶工作的意见》,通过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开展家政培训“大篷车”进村(社区)等活动,帮助妇女增收致富;为贫困妇女募集“母亲邮包”,关爱困境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深化“妇女儿童维权岗”创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借助腾讯公益发起“春蕾计划”网络募捐,帮助困境女童实现求学梦想;注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探索“爱心妈妈”一对一帮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外,全区妇联组织还积极协同各有关部门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进行多元救助,做好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图片:吴金洋)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4/t20220415_5543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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