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
时间:2022-06-24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整合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资源,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合作,共同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一)明确联络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双方各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二)建立会商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参加,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重点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会商提出对策,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关联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授权确权和检察监督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监督案件分析、工作简报等信息及时向对方进行通报,共同做好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数据动态分析、案件规律研判等工作,并适时就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
(五)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推进专利、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案件行政、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业务支撑
(六)完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健全完善并充分利用双方已建立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到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双方共同推进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定途径科学化、统一化,准确高效认定技术事实,为社会公众提供合理预期,降低维权成本。
(七)加强业务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证明公示系统核实;需要核实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各地设立的专利代办处申请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需要核实地理标志产品信息的,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进行检索查询。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专利审查指南、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综合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可以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由检察机关逐级请示上级检察机关。
五、加大办案协作力度
(八)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应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移送同级负责专利商标执法的部门,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同级检察机关。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提供线索,检察机关应依法审查并及时反馈。对于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九)建立重大案件共同挂牌督办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到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案件,应及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沟通,必要时双方可共同挂牌督办,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十)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的指导和督促,围绕国家制定的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共同推进重点地区(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泛珠三角、成渝、海西、粤港澳大湾区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办案、人才培养等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六、加强人才交流培训
(十一)建立人才交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进行交流学习,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机制,通过人员交流学习促进双方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保护合力。
(十二)探索开展同堂培训。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与检察官同堂培训机制,鼓励双方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活动、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
七、深化研究合作
(十三)开展联合调研。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联合立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等开展联合调研,建立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共同推动知识产权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完善。
(十四)组织业务研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研究,围绕关键领域、重点行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和前沿问题组织业务骨干、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以厘清分歧,形成共识,推动法律政策完善,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保护标准的统一。
八、加强宣传配合和国际合作
(十五)加强宣传配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综合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十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国际合作中密切配合,以“一带一路”实施共建为契机,共同研判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在国际谈判、国际项目合作等方面加强沟通,扎实稳妥、积极主动参与相关国际交流活动。
九、建立奖惩机制
(十七)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奖优惩劣制度,提高执法司法保护综合效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查办侦破重大案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中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鼓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4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4/t20220425_555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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