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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丨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解析

时间:2020-09-0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观察丨依规依纪依法惩治腐败

  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解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慕振东

  7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四级调研员确定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这也是政务处分法自今年7月1日施行后,首个公开通报适用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的中管干部案例。

  今年4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张和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个月之后,审查调查认定,张和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张和在其退休已近10年时被查处,再次印证违纪违法行为无论过去多久,都难逃党纪国法的严惩。

  和张和类似,在退休后被查处的中管干部还有天津市原副市长陈质枫、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国家开发银行原董事长胡怀邦等,这充分说明退休绝不意味着安全着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绝不是一句空话,“严”的主基调将长期坚持下去。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和量纪执法标准,实事求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办好每一起案件,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纪处分条例、监察法、政务处分法,都对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在量纪上可以从轻减轻处分或者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作出规定。

  党纪处分条例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列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一条原则。政务处分法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张和因为“能够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上交全部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受到“开除党籍,按四级调研员确定退休待遇”的处分,是依规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具体体现。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张和的处分通报中有“按四级调研员确定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等表述,这体现了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必然要求继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增强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的自觉性,坚守初心、不改本色,无私奉献、笃定前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结合起来,把“三不”要求贯彻落实到正风肃纪反腐各方面,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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