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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时间:2021-11-12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纪检监察网

  

  

  

  有媒体近日报道,广西南宁私营企业主刘克章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80万元,被追缴没收赃款1086万元。刘克章多次通过他人或直接给予时任宾阳县县长、县委书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张先进及其侄子张浩“好处费”1500多万元,通过围标、串标等方式违规承揽10余个工程项目,项目总额达1.6亿元。刘克章巨额行贿、多次行贿,被依法惩处,这起打击行贿的具体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从查处的案例中不难发现,许多落马干部的背后,都不乏“忙前忙后”之人。他们从安排旅游、借车借钱、请客吃饭,到送特产、塞红包,再到请保姆、给房屋装修,甚至直接“赠送”房产……为了达到目的,这些人处心积虑拉领导干部下水,想方设法送票子、钻空子,竭力腐蚀、精准“围猎”党员干部。刘克章为了“围猎”张先进,以同乡身份进行长线感情投资,通过照顾张母和送礼讨好张妻等方式,不断拉拢张先进。取得张先进信任后,刘克章向张先进提出承揽工程项目的意图,进而双方约定“合作模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行贿行为危害巨大。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者之所以“甘愿”奉上贿赂,是把行贿当作“投资”,进而谋取更大的不正当利益,必然要求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违反正当程序,帮助其获得原本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直接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刘克章通过贿赂手段违规承揽10余个工程项目,就是例证。

  有的行贿人之所以胆大妄为、不收敛不收手,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错误地认为,行贿是一本万利的“投资”,即使东窗事发,也可能只查“当官的”、放过“送钱的”,因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打击贿赂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始终是党和国家的鲜明态度。我国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等规定对行贿罪及应追究的刑事责任有着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今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并要求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祸患无穷。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惩处行贿行为,打击行贿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行贿者在政治上、名声上、经济上都捞不到好处、占不到便宜,真正让其得不偿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丽)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ywyl/202111/t20211108_75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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