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陇南:“检察和解+司法救助”化解一起长达七年的民事纠纷
时间:2024-12-18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陇南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和解+司法救助”化解一起长达七年的民事纠纷。
据悉,2017年10月初,老林与小丁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小丁将其个人房屋修建中的木工支架工程以每平方米66元交由老林完成。后老林又邀小军等人与其一起完成该工程。10月26日,小军在支第三层房屋模板时坠地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2018年2月,小军将小丁、老林告至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法院终审判决小丁作为定作人因选任承揽人及其工作人员有过失,赔偿小军21039元;老林作为雇主对雇员小军赔偿105195元。判决生效后,因老林未按照判决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小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除老林名下银行存款13143.57元,老林名下再无可执行的财产。老林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22年3月,陇南市武都区检察院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老林仍不服,向陇南市检察院申请复查。
与此同时,小军也因法院未执行到老林对其全部赔偿款,到陇南市检察院法律监督举报中心进行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对该案的执行进行监督。
“我们认真听取老林、小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办案法官的意见,在调审原案卷宗材料的基础上,详细分析申请人监督理由是否成立。”陇南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综合案件生效判决所依据的原证据和老林提交的新证据,认为涉案施工系老林联系工友小军等人共同完成,施工款由老林直接从小丁处领取后再分给其他人,工价均按每平方米66元计算,老林并不获取额外的报酬,故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小丁为定作人,老林、小军等人为共同承揽人,老林与小军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但老林作为涉案承揽工作的组织者,在明知其本人及小军均无相应建筑资质且缺乏安全施工条件的情况下,仍组织小军等人参与本次施工,其对小军的受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单身的老林已逾不惑之年,还需要赡养年过古稀的老人,其家庭经济状况无力支付小军的损害赔偿款;孩子大学在读的小军,妻子身体有残疾,自其受伤后,家境愈加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我们遂将该案所涉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办案检察官介绍,经审查,该案当事人小军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及时为小军提供生活和治疗费用保障,为老林纾解困难,2023年7月,陇南市检察院全面仔细评估当事人利益诉求及和解可能性,确定了纠纷化解思路,对该案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同时,拟定检察和解方案,决定通过“检察和解+司法救助”方式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们多次深入老林和小军家所在村社、基层组织、乡镇政府,实地走访当事人,与其家庭成员交谈,向乡镇、村干部、村民了解两人家庭状况、经济收入、日常表现等情况。”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以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作为切入点,与镇村干部、村民一道,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分析双方的利益空间和诉争利弊,逐渐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并联系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与其辨法析理,共同做当事人工作,帮助疏导思想、理顺情绪。
经过10余次的促和交谈,老林和小军的心结彻底打开了。10月18日,老林登门看望小军,“面对面”协商具体的损害赔偿金额。
10月29日下午,按照事先约定,在陇南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小军从检察机关领取了26385元的司法救助金,并从老林手中接过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3000元后,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至此,一起长达七年的民事纠纷圆满化解。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2/354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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