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反腐要闻

纪法百科丨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解散

时间:2024-12-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基本释义

  违纪主体既包括党员,也包括党组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

  哪些党的组织适用解散处理

  适用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主要是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而不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地方党委、各级纪委、党组(党委)、党工委、纪检监察工委等党的组织通常不适用解散处理。

  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宣布处理执行的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组织受到解散处理时,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对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点击进入专题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12/t20241217_863671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