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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处分决定相关文书起草审核

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后需要给予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均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需要以处分决定文书作为文字载体,通常还要制作处分通知文书来辅助决定的执行。当被处分人不服处分而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复核时,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制作复查、复审、复核决定文书。上述处分决定相关文书既是维护党纪国法权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也是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重要窗口,应当高度重视此类文书的起草审核工作。实践中,加强和规范处分决定相关文书起草审核需要注意以下细节。

  处分决定文书标题应当全面。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一般使用介词“关于”,在事由和文种(决定)之间一般使用助词“的”。因此,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文书标题应当表述为“××纪委关于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监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文书标题一般表述为“××监委关于给予某某(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其中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使用规范简称,如“中共××市纪委”“××市监委”。其他决定文书与此同理。

  被处分人基本信息应当具体。处分决定相关文书不应疏漏被处分人基本信息,要了解掌握相关规范并细致核对。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组通字〔2002〕21号)精神,被处分人的学历应当以经过认证的学历证明为依据,其仅获得学位的学习经历不可视作获得了相应学历,在职、在党校获得学历的应当在其学历中标明“在职”“××党校”等;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但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保护,故相关文书介绍其基本信息时不应笼统表述为“×年×月,被中止党员权利”,而要完整列举被中止的党员权利以体现其他权利仍受保障;有的处分决定文书引用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或第(四)项,即被处分人违纪受上次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本次党纪处分,或违纪受上次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本次党纪处分的问题时,应当注意在被处分人基本信息中说明其上次受处分的情况,从而使文书前后呼应、逻辑严密。在案件的审查调查和审理阶段对审查调查对象主体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及时与材料提供单位沟通弄清事实,以免事实差错影响各阶段文书的效力。

  处分决定文书成文、印发日期应当精准。处分决定存在多个时间节点,既有集体审议时间和领导签批文稿时间,还有文书印发时间。文书的成文日期指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的日期,是文书的生效标志之一,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第(十二)项应当“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即会议通过日期)若未在文书正文中写明,则应体现在文书的成文日期;若文书正文以“本处分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的形式已写明决定的生效日期,理论上,成文日期便可以署领导签批文稿日期,则处分决定的集体审议时间、领导签批文稿时间、文书印发时间均可以在文书中不同位置得到体现。但是为避免有人将文书的生效日期混同于决定的生效日期,所以文书的成文日期还是以署会议通过日期为宜,将文书和决定的生效日期相统一,则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一般情况下,文书在领导签批后,还需要经过打字、校对、复核等环节,因此签批日期与印发日期通常存在时间差,不应一概将领导签批日期作为文书印发日期。准确标注成文日期和印发日期,既是实事求是、合乎规范的要求,又可以方便收文机关掌握文书生效和传递时间、促使发文机关提高文书制发效率。

  复查复核类决定文书标示处分决定应当严谨。实务中,有的复查复核等决定文书出现以下表述:“×年×月×日,××纪委作出《××纪委关于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依据……,决定维持《××纪委关于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上述表述使用了书名号,因而将决定文书混同于决定本身。实际上,书名号用于标示文件等作品的名称,标书名号后所指即是处分决定文书,而处分决定文书和处分决定在形成主体、形成时间、本质属性等方面均有不同:处分决定由党组织在集体审议通过的时刻形成,文书由党组织具体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印刷并加盖印章完毕的时刻形成;处分决定是作出决定机关的集体意志,文书是为表达该意志而使用的物质载体;文书若出现文字格式等瑕疵,只需纠正文书而无需重新集体审议作出处分决定。因此,当所指称的对象是处分决定而不是处分决定文书时,不应使用书名号。

  处分通知文书应当认准处分决定的作出机关。实务中发现,当一级纪委经过同级党委批准对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决定时,与处分决定文书配套的处分通知文书中出现“××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纪委关于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请示》,决定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和“请根据××党委决定办理有关事项”等表述。实际上,在此情形下,党委所作出的决定不是“给予党员党纪处分”,而是同意同级纪委给予党员相应党纪处分;党委不是处分决定的作出机关,而是同级纪委作出处分决定的批准机关,只有当处分决定由党委作出时才可以使用上述表述,否则应当表述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了《××纪委关于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请示》,同意(××纪委)给予某某(同志)(处分种类)处分”和“请根据处分决定办理有关事项”等。

  (杨墨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3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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