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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监督纠正7年前的“先予仲裁”

时间:2024-11-2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的征信已经恢复正常,困扰我7年的麻烦事可算解决了。”近日,河南省郏县检察院办结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案件当事人如释重负。

  因资金周转困难,家住郏县的王女士于2017年3月通过网上借款平台借款3万余元。根据王女士签订的借款协议,这笔借款期限为24个月。没想到,协议签订后仅30天,一份仲裁裁决书就送到王女士家。该仲裁裁决书显示,广东湛江仲裁委员会对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借款平台)与王女士民间借贷案作出裁决,确认被申请人王女士欠申请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万余元,要求王女士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每月向申请人还款2683.33元,任一期未还款逾期5日以上,申请人可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到期利息及逾期利息。

  

  还款期定的是24个月,怎么30天就收到仲裁裁决书?而且明明只借款3万元,总还款金额却高出近一倍?一头雾水的王女士一边按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一边向借款平台申诉。后因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王女士决定停止还款。于是,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者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由郏县法院执行。2019年5月22日,郏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王女士因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今年初,郏县检察院与郏县法院共同探索建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日常监督、协调落实等措施,从线索获取、类案检索、案情通报研讨、监督纠正落实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提供全流程支持保障。王女士这起7年前的执行案件线索,引起郏县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

  

  调阅卷宗后,检察官发现,该案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借款尚未到期,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未发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该案中,仲裁机构可能存在“先予仲裁”问题。而且,王女士到手借款仅3万余元,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5.8万元不符。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平顶山市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7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且依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案件。这7件案件中,只有王女士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其他6件均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据此,郏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驳回该案执行申请。6月28日,郏县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wgk/dxal/202411/t20241121_67320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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