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反腐舆情

以案释法|买完假药卖假药……

时间:2024-11-17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不是医生也不是药师

  却在销售药品

  一查

  卖的还是假药

  可真“刑”呀!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间,张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购买“娜莎”(NOXA20)两次共200盒,并以37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向不特定人群销售,获利2479元。

  

  经审查,张某某销售的“娜莎”(NOXA20)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系假药。经鉴定,“娜莎”(NOXA20)中检出“吡罗昔康”成份。(2009年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修订吡罗昔康全身给药制剂说明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严格限制适应症且不作为首选药物;用药需医生开具处方且应在14天内复查。)张某某擅自销售含有“吡罗昔康”成分的药品,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可能造成严重威胁。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某明知进货渠道不规范,仍向他人销售药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及量刑建议,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157元。目前,张某某已履行全部判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lc/202411/t20241113_672267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