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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野鸭“杀手”被罚84万余元 银川铁检首例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获支持

时间:2024-11-10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银川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6名被告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562225元、惩罚性赔偿金281112.5元。

  

  2023年9月,张某、邢某等6人在宁夏和陕西两省区黄河周边湖泊、沟渠投放拌有呋喃丹的稻谷,毒杀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野鸭1100余只,并运往江苏扬州、湖北荆州等地。

  呋喃丹是一种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通过抑制胆碱酯酶的活性,导致虫害体内乙酰胆碱大量积累,出现呼吸困难、神经紊乱等症状,最终消灭虫害。不法分子使用呋喃丹毒害野生动物不但直接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的下降,也严重损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若要预防、遏制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在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说。随即,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中毒杀野鸭的行为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

  经鉴定,张某、邢某等6人毒杀野鸭的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后果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该案符合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的条件。

  为了让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确定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检察机关探索以司法鉴定意见中“每只野鸭500元的整体价值”作为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失,并以此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

  检察机关根据6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大小,精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并向法院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请的项目及6名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yw/njfljd/202411/t20241106_940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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