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各地动态

【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不知道“借新还旧”,新贷保证人免责!

时间:2024-11-10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法院改判我们不承担保证责任,我的工资卡也已经解除冻结了,困扰了我多年的问题终于解决了……”近日,当事人吴某在再审案件改判后来到庄浪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反馈情况。

  2017年6月孙某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20万元(新贷),由吴某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该笔贷款实际未向孙某发放,而是在健全了表面的借贷凭证后,用于归还孙某2015年在该商业银行的120万元借款(旧贷)。

  2021年4月,吴某等人担保的该笔贷款逾期后,孙某未及时还款,银行将贷款人孙某及保证人吴某等人起诉至法院。庄浪县法院主持庭前调解,在吴某等担保人对以新贷还旧贷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吴某等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以调解结案。

  后吴某从孙某口中得知“借新还旧”的事实,遂申请法院再审,法院以调解书未违反自愿原则且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吴某等保证人向庄浪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该案不符合依申请监督的条件,但由于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我们启动了依职权监督程序。”该院办案检察官介绍,通过审查案件卷宗,调取借款人孙某2015至2017年在某商业银行的个人借(还)款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材料,询问当事人、银行业务人员等,检察机关最终查明旧贷系抵押担保,新贷与旧贷非同一担保人,而且在签订保证合同及法院调解过程中吴某等保证人对“借新还旧”均不知情。

  由于该案涉及的民事调解书是主合同当事人隐瞒空存空取、借新还旧的主要事实,在吴某等保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虚假诉讼方式获得,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该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该院检察建议,再审改判新贷保证人吴某等不承担120万元担保责任。

  同时,庄浪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坚持监督与治理并重,将案件办理情况移送某商业银行及银保监部门以案为鉴,以个案办理助推金融风险防范。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338.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