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反腐内参

检护民生 | 守护“舌尖”安全,莫让农药变“毒药”

时间:2024-11-0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明知故犯!

  知道是禁用农药

  依然我行我素

  在自己种植的蔬菜上使用

  近期

  澜沧县检察院办理一起

  违法使用禁用农药案

  

  案情回顾

  

  

  

  李某为防止芹菜长的蚜虫传染到其他蔬菜,在种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经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上述芹菜进行抽检,李某种植的芹菜中“氧乐果”超标2.35倍;“乐果”超标5.3倍。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澜沧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其种植涉案芹菜数量不大,尚未对外销售,事后主动销毁,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系初犯,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减轻、从轻情节,综合全案考量,澜沧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提升办案质效,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澜沧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在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教育。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应在行政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震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此外,还建议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法治宣传,联合执法,让老百姓能吃上“放心菜、安心菜”。

  

  检察官综合考虑听证参加人等各方意见后认为,李某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为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依法向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410/t20241030_670473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