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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举行“老照片中的江苏检察故事讲述会”

时间:2024-11-0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编者按 近日,江苏省检察机关举行“老照片中的江苏检察故事讲述会”,借助老照片这一特殊载体,挖掘老照片背后的鲜活检察故事,通过“故事讲述+情景再现”方式生动呈现了江苏检察与共和国共成长的法治建设历程。

  

  2021年6月8日,连云港市检察院、东海县检察院在老李家门口召开听证会。

  

  杜新华记录张某申诉案办理过程的工作手册。

  

  1986年5月10日的《人民日报》头版。

  

  1953年6月,江苏省第一次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2021年9月8日,沭阳县检察院与当地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对文身场所进行检查。

  

  检察机关在办理假农药案的同时督促经销商赔偿受害农户损失。

  

  轰动全国的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现场。

  

  张禹廷“枪下留人”避免了一起冤错案,获得江苏省检察院颁发的二等功奖章。

  手写讲话稿和38年前的《人民日报》头版头条

  蓝黑墨水写就的两页手写稿,字迹工整、笔力遒劲,字里行间言辞恳切,穿过71年的岁月,字迹已有点浓淡不均。这是1953年江苏省检察署成立后首任检察长欧阳惠林在全省第一次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

  解放后,江苏当时的行政区划分为三个区,分别是苏南行政公署、苏北行政公署和南京市行政公署,1950年初,这三个区的检察署成立。1953年1月,按照行政区划调整要求,三个检察署合并成立江苏省检察署,欧阳惠林为首任检察长。

  建院伊始,不少检察人员对做好检察工作信心不足,外界也有人认为检察工作可有可无。如何直面问题凝聚人心、知难而进,开创江苏检察工作新局面?同年6月25日,全省第一次检察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欧阳惠林在讲话中说:“任何部门都是从小到大、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我们要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在鼓舞士气的同时,他还指出:“我们必须抓住目前要做的重要工作,要服从整个任务……要与任务相适应,从实际出发。保证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要抓住中心问题去做好。”从这张照片背后的故事可以发现,检察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自觉担负起了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使命。

  1986年5月10日《人民日报》的头版头条《认真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报道了江苏省沙洲县(1986年9月撤县设市,更名为张家港市)检察院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为乡镇企业发展保驾护航的故事,并配发评论《清除“白蚁”保护“支柱”》。该院的做法得到了江苏省检察院的肯定,并总结提炼出“打击、保护、服务”六字方针,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时又增加了“促进”二字,“八字方针”随即开始推行。

  “八字方针”是对江苏省检察机关自成立之初就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这一传统的传承和发展,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赋予新的内涵。记者从张家港市检察院获悉,当年涉案的一家小企业如今已上市,并成为行业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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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年前的小麦绝收案和一次家门口的听证会

  一张2005年的呈阅件照片上有时任最高检检察长贾春旺的批示,肯定江苏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假农药致5400亩小麦绝收案。

  2005年初夏小麦抽穗时,农业大市淮安及周边多个县市近1300户农民因喷洒了一种叫“虫病无影”的假农药而受灾,5400亩小麦绝收,让以种粮为主要收入的农户失去了生活来源。此事涉及农户之多、受害农田面积之广,在江苏省前所未有。

  最高检、江苏省检察院要求严肃查处该事件背后的刑事犯罪和渎职犯罪。检察官围绕假农药来源、受害农户损失实地走访调查。同时,从生产、销售、库存、喷洒、余留等方面对所有涉案农药逐一登记造册,确保每一瓶假农药都有去向,并深挖假农药背后的渎职犯罪线索。最终,销售假农药的经销商赵某等人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假农药案件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也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积极帮助受害农户挽回损失,依法向当地农业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受害农田进行修整恢复,督促经销商赔偿受害农户,努力把农户损失降到最低;定期对涉农资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市场监管,健全信息渠道,织密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网。

  打击犯罪、追赃挽损、检察建议……这套“组合拳”有力维护了群众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近1300户农户未发生一起集体上访。

  4名检察官坐在农家小院的马扎上,背后的水泥墙上拉着“检察听证”的红色横幅,左边和对面同样坐在马扎上的是公安民警、当地人大代表、乡镇干部及村民代表,右边是当事人老李,大家围成一圈,旁边还有农具和晾晒的被子。这张照片记录的是2021年6月8日,连云港市检察院、东海县检察院在老李家门口召开的一场听证会。2013年,老李和老张因建房问题发生争执,老李左脸被老张砸伤,经鉴定为轻伤。老张申请重新鉴定,老李又作了两次鉴定,结果均为轻微伤。公安机关依据后两次鉴定意见撤销了刑事立案,对老张行政拘留7日并罚款500元。老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未得到支持,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办案中,连云港市两级检察院干警6次上门走访,老李坚持要追究老张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老张赔偿其损失。两级检察院决定到老李家门口召开听证会,并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公安民警、乡镇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共同化解老李的心结,于是就有了第7次上门的听证会。检察官就法律适用、证据采纳等问题摆事实、讲道理,大家也纷纷劝解老李:“老张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他也知道错了”“你还能得到经济补偿”“两家的孩子是同学,难不成因为你们大人闹矛盾,就断了今后的来往”“你孩子已经上高中了,不能因为你的问题影响孩子的学习”……各方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解后,老李终于同意息诉罢访:“这么多年了,事情总要有个了结。”

  “化解矛盾一定要用心用情,要有耐心和韧劲!”办案检察官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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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命关天,“枪下留人”与开棺验尸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徐州市铜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禹廷在2名死刑犯大呼冤枉后,连夜阅卷并发现疑点,坚持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最终,“枪下留人”避免了一起冤错案件。

  1983年初冬的一天,铜山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金志秀匆匆走进张禹廷办公室,向其汇报一起5人轮奸案中李泉、刘雨林(化名)2名“死刑犯”在即将被执行死刑前喊冤的事。

  人命关天!

  张禹廷立即重新阅卷核实案情,发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有出入,甚至相互矛盾。他意识到该案很可能有冤情。再次提审讯问后发现,2名“死刑犯”不仅没有作案时间和作案条件,而且被害人也承认被害行为不实。

  在张禹廷的坚持下,铜山县委政法委紧急开会研究该案,争论从白天持续到晚上仍无定论,最后建议将该案提交徐州市检察院审查。张禹廷顾不上吃饭,立刻赶往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检察院连夜阅卷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应停止执行。最终,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对二人的死刑判决。1984年5月,李泉、刘雨林被无罪释放。同年12月,张禹廷获得江苏省检察院颁发的二等功奖章。

  上世纪八十年代,江苏省检察院原控申检察处检察员杜新华的工作手册记录了她1983年12月至1984年6月办理张某申诉案的过程。

  1983年2月,沭阳县2名青年男女私自离家,因女方家长不同意,3月17日带人抢回女儿。次日,男方家长又带人到女方家抢人。相互争斗中,女方父亲摔倒在地,第二天死亡。

  案发后,法医鉴定死者很可能系跌倒后右额部碰撞到其他物体上,致颅内硬膜外血肿,颅内高压,脑疝而死亡。公安机关据此对男方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死者家属不服,多次到相关部门信访。1983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对该案组织复查。

  “张家的院子地面没有硬化,地上也没有坚硬器物,张某的父亲怎么会摔死?如果是摔死的,他的肩膀、手腕为什么会有伤痕……”阅卷后,杜新华带着一系列疑问来到沭阳复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调查发现,男方家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将其逮捕。

  案件出现逆转,各种压力接踵而至。为把该案办成铁案,让各方心服口服,杜新华大胆决定开棺验尸。然而,开棺验尸遇到巨大阻力,杜新华坚定地说:“法,大于天;老百姓的命,大于天!”在数百人的围观下,杜新华开棺验尸。经鉴定,死者系头部遭棍击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真相大白,凶手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死者家人得到慰藉。为调查此案,杜新华在沭阳待了55天。

  “我工作41年,25年在检察院,尤其是最后9年(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其1987年离休),我是拼死拼活加拼命,没有愧对党和人民!”2019年,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杜新华委托女儿向党组织交了最后一笔特殊党费。

  斯人已逝,精神长存!

  轰动全国的“天价诉讼案”和未成年人文身乱象治理

  11年前,泰州“12·19”环境公益诉讼案轰动全国。

  2012年12月,6家化工企业以补贴费用的方式,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处置资质人员偷排进长江支流,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迅速将1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经检察院提起公诉,14名犯罪嫌疑人均被法院判刑。

  “犯罪者虽然受到法律制裁,但被严重污染的江水怎么办?”刑事案件办结后,检察官仍在思索、探寻解决之道。彼时,无论直接提起公益诉讼还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虽有零星尝试,但颇有争议。检察官最终把目光投向了支持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

  “那该支持谁起诉?谁有原告主体资格?”检察官主动与环保部门沟通,引导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进行维权。起诉的原告主体有了,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该案损害赔偿费用采用了两种计算方法,一种为实验法,污染损害费用为2541万元;一种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法,污染损害费用为3662万元。检察官拿着200多页的评估报告反复研究后发现,该案应采用单位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且Ⅲ类地表水污染修复费用应按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至6倍计算,该案单位虚拟治理成本3662万元,即使按照最低的4.5倍计算,该案的污染修复费用也应为1.6亿余元。

  2014年8月4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6家化工企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6亿余元。8月8日,泰州市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起诉。9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向最高法申请再审。2016年1月31日,最高法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此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天价诉讼案”,成为检察机关探索公益诉讼的一个标志性案件。

  青面獠牙的“天眼”“黑白无常”……大片的文身图案布满了未成年人小李的后背和胳膊,令人触目惊心!这是沭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身上的刺青照片。这些刺青深深地“刺”痛了检察官的心。调查发现,文身馆存在环境脏乱差、经营无序、行业失管等问题。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开展文身行业专项整治。

  仅靠行政手段难以达到公益保护的效果。2020年12月25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批准,沭阳县检察院对侵权行为严重的某文身店店主章某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2021年6月1日,法院判决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同年7月2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沭阳县检察院向该县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随后,沭阳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强迫、劝诱未成年人文身。

  此案也引起了最高检的关注。同年10月,最高检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通报了相关情况。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

  “讲述会通过一张张老照片、一个个生动故事,将一代代检察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艰辛历程和卓越成就生动地呈现在眼前,让我对江苏省检察机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成长的历史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些故事讲述的都是在关键历史时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检察案例,既有展现检察人筚路蓝缕书写出时代华章的,也有反映检察人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的,还有体现检察人坚守为人民司法初心、守护百姓安宁的,更有展示检察人用忠诚担当捍卫公平正义的,每一张老照片、每一个检察故事,都令人心生敬佩、肃然起敬。”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地质科学技术部主任兼环境地质研究所所长、大数据中心主任龚绪龙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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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仁福 赵亮 李冰 马奥 沈桂林 张益铭 耿宜燕 蔡璐 沈晓棠 吴一凡 对本文亦有贡献视频制作:郭奥凝)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1/t20241101_16744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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