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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军地协同开展司法救助

时间:2024-11-03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解决现役军人家属急难愁盼

  辽宁军地协同开展司法救助

  张某茹是现役军人王某的母亲,系王某宁故意伤害案被害人。2018年6月16日18时许,王某宁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某村持石头将张某茹头部砸伤。经鉴定,张某茹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8日,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宁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某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9年3月26日,金州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张某茹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王某宁不服提出上诉,张某茹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提出上诉。5月3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裁判生效后,王某宁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张某茹向金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月7日,金州区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王某宁存款13700元。11月25日,因王某宁无可供执行财产,金州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3年10月,某部队在执行任务中,发现现役军人王某情绪低落。了解详情后,将该情况逐级报送至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后该院将线索转至解放军沈阳军事检察院。

  沈阳军事检察院认为,王某母亲张某茹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发函移送司法救助线索。辽宁省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导大连市、金州区两级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经调查核实:张某茹早年丧偶,独自养育一子一女,家庭曾系低保户。儿子王某现在某部队服役,女儿远嫁外地。张某茹独居无人照料,且患有多种疾病,长年服药,系低保边缘户家庭。案发后,张某茹人身及精神受到较大伤害,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只有小部分得到实际执行,家庭欠下医疗费等7万余元,生活十分困难。

  金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茹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决定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并提请辽宁省检察院、大连市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

  针对张某茹家庭实际困难,大连市检察机关积极协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妇联等单位,开展多元救助帮扶。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张某茹发放慰问金,将其纳入困难帮扶人员范围,由张某茹户籍地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常态化走访慰问,并安排区退役军人法律志愿服务中心律师提供法律援助。金州区民政局将张某茹识别为边缘易致贫户,持续跟踪关注被救助人生活情况,落实相关社会帮扶政策。金州区妇联向张某茹提供经济救助,将其纳入重点帮扶对象,持续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大连市区两级慈善总会通过现有慈善项目向张某茹发放社会慈善救助金。检察机关持续跟踪关注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项部分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张某茹的合法权益。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大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与金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妇联多次到张某茹家中进行回访慰问。张某茹表示,各项帮扶措施均已落实到位。北部战区军事检察院、沈阳军事检察院及现役军人王某所在部队,与辽宁省三级检察机关进行座谈交流,王某本人及所在部队代表对检察机关给予的司法救助表示感谢,王某表达了今后将全身心投入到战备训练的决心和争取继续留队服役为国家作贡献的志愿。

  以这起案件办理为契机,辽宁省军地检察机关建立军人军属司法救助衔接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同类案件办理工作,为现役军人解除后顾之忧,为国防安全提供检察保障;大连市检察院与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建立退役军人司法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定期对辖区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等落实救助措施,并由大连市双拥办牵头,结合“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向部队官兵宣传司法救助政策,此举将司法救助与拥军优属工作融合衔接,彰显军地检察机关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关爱军人军属的责任担当。

  (记者廉颖婷)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10/t20241030_6704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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