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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立新 李淮:“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论认知

时间:2024-10-3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理论认知

  郭立新 李淮

  

  目 次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定位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意涵

  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维度进阶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0期。

  

  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站位高远、着眼全局、立足实践,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聚焦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要求,研究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调“要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并将其确定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标定了全体检察人员所应遵循的精神原则和指导思想。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首在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内化于心,更在强化落实、完善机制、外化于行。为此,本文旨在从理论层面探究检察理念的内涵外延,推动思想理念更新,创造性地驱动检察实践稳步产出质量更优、效率更高、效果更好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定位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一个科学体系,应注重从整体上作多层次考量、多维度判断,而不能仅从单一视角观察,简单进行理解分析。在不同的语境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效,自然需回应多元现实需求,作出符合时代特质的多重定位。

  

  (一)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框定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立场的重要阐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主要包括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以及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等四方面内容。其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在检察领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则是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的总载体和总抓手;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检察领域的生动践行和创新发展;是检察机关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新征程中极具代表性的实践成果、极具标志性的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迈向成熟定型的价值基调和发展动能。

  

  首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源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其为理论依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公正司法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检察事业欣逢最好发展时期,也面临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意识到要答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答题”“必答卷”,就必须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从实体上、程序上、效果上完整回答如何严格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命题。可以说,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理论逻辑和行动依据,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到了一条符合监督办案实际、全面做实司法为民的现实路径和发展图景,那就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也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的辩证统一。

  

  其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服务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其为目标指向。法治属于上层建筑,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也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是检察履职办案的方向所指、动力所在,要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果、检察深化改革的“红利”能够惠及人民群众。实践中,检察机关要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奋斗目标,“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不分案件大小、情节轻重、程序简繁,都依法准确认定事实、规范适用法律,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切实让人民群众能感受、可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再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脚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其为评价基准。公正司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决定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前我们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涉及法治的基础;现在则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涉及法治的品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是出发点,更是落脚点。没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科学指引,“高质效”就会失去灵魂和方向;没有“高质效”具体承接,就难以在检察环节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又是检验“高质效”达到与否的最重要标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直接关系司法公正,应对标新时代新征程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从更新理念、完善机制入手,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更好维护司法公正。

  

  (二)作为现代化的检察理念——确定发展方向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否科学正确直接决定行为是否先进正当。理念的转变,是最大的转变,也是最根本的转变。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首先要着力实现检察理念现代化,这是基础条件。作为检察工作理念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对以往和现在各种重要检察理念核心元素的规律性总结、延续性发展、整体性概括与时代性凸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仅有着深刻的理论内涵,还有着系统的实践逻辑,强调系统上下、由里及外对以往或者现在的检察履职情况进行针对性检视、深化,实现检察履职的自我超越,是处于检察工作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性框架陈述,对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审视实践中存在的有待尽快破解的堵点、短板,需从思想意识上创造性地作出变革、探索和引领。同时,这也是对新时代新征程如何树立检察领域的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以及如何建设法治质量观的全面反思。公平感“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生活的法治质量观和人民主体的法治幸福感”。应贯彻人民至上的正确政绩观,谨防“数据冲动”、华而不实,在符合司法规律的前提下争先创优,切实将“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实现“质”的有效提升、“量”的合理增长,稳步提升检察公信力。

  

  (三)作为检察工作的方法论——明定履职思路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融入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特别是贯穿了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不仅有“怎么看”的深刻理性思考,破解了新征程上检察监督办案方向性的意识迷雾,起着举旗定向的关键作用;还有“怎么干”的务实可行举措,指明了新征程上检察监督办案方法性的运作指南,充当谋定后动的规划功能。具体表现为“三个善于”,其中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基础,侧重于如何抓住案件中的主要矛盾,要求全面准确把握“以事实为根据”;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关键,侧重于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要求全面准确理解“以法律为准绳”;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目标,侧重于如何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最佳效果,要求全面准确统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这是充分落实价值追求和理念要求的基本行动指南,相当于引领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的思维方式,促进优化履职办案的工作方式,需融入、贯穿检察办案的全过程各环节,努力做到精于办案、精准办案、办精品案。

  

  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意涵

  

  (一)关于“高质效”的初步理解

  

  “高质效”中的每一个字都有深刻意蕴。“高”常指高度或者与一般标准、较低水平等参照物对比之后的更高梯次;“质”常指质量;“效”常指效率、效果。以“高”字开头,为“质”与“效”的标准奠定了发展基调,隐含办案质量更优、效率更高、效果更佳之意,属于对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高要求。

  

  “质量”,属于客观层面的表达,与案件本身的事实认定、证据提供、法律适用以及办案效率等情况密切相关,由实体与程序相互作用而成,是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本体性概括。“质量”不是单一状态,高低与否取决于实体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公正。

  

  “效率”,是经济学上的重要概念,包含着更高、更远、更好、更快的目标和企图,体现出以有限且有形的资源,去探索无限的可能和可观的未来。效率与成本相勾连,不过成本侧重于守成,反映考虑实现某种既定目标需付出的代价、节省人力物力等资源,而效率着力于开创,注重跳出既有的框架束缚,求索更多更大未定的、不可知的果实。本文场域下的“效率”落在每一个案件办理的过程之中,如果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不高,在程序运作上不尊重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好感度信任度,甚至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信念,造成负的司法“外部性”后果。故而,没有效率的公平正义是难以为继、不持久的,也可以说“迟到的正义是打了折扣的正义”。

  

  “效果”,是指多种行为、因素等叠加所产生的系统性或单一性的结果、后果,既有客观性的一面,也有主观层面的评价。人民性是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坚持司法为民是检察工作的根本宗旨。办案效果究竟好不好、公平正义感受如何,最终应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司法公正无外乎是一种共鸣与常识的正义、换位思考的正义、同理心正义。因而,检察人员在具体的司法办案中,要转变思维模式,更新理念认识,杜绝“程序空转”,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优势,自觉培树、充分运用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诉源治理的办案逻辑理路,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寻求最佳的办案效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关于“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初步理解

  

  一方面,办案是检察履职的基本方式,在严格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对案件以外的法律监督事项,也要探索进行案件化办理,参照案件形式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检察履职活动都落在一桩桩个案中,是否做到高质效也要在个案中进行检验,司法公正度和司法公信力更是通过一个个案件高质效办理后得到稳步提升。没有个案公正,便没有司法公正。其实,用“高质效”标准办好一个案件不难,困难的是持之以恒“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综上所述,“高质效”相当于前置定语,为“办好每一个案件”作出注释,说明“每一个案件”不仅要“办好”,而且应是“高质效”地“办好”,催生内在的化学反应,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说,“高质效”是对公正的忠实体现。

  

   作者:郭立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李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cyw/wcnrjc/202410/t20241024_66966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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