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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

时间:2024-10-23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下称“三部门”)联合印发《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下称《指引》)。《指引》通过条目化的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规范、高效取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审查重点和方向,不断提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案质效。

  《指引》指出,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需树立“全面客观”“依法规范”“证据裁判”三个原则,合法、科学、规范、全面、客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将证据作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

  《指引》明确,应重视收集审查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查明污染物的具体种类,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且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强调,应注意判断环境污染与排放、倾倒、处置行为之间因果关系。

  《指引》要求,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还应收集、审查刑事责任能力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查明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及预谋情况等。存在主观罪过方面辩解时,应当重视收集、审查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方面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指引》指出,要全面收集、审查证明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包括自首、共同犯罪地位作用、认罪认罚、修复生态环境等从宽情节的证据,以及前科劣迹等从重情节的证据,确保案件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指引》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惩治合力。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涉嫌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要加强串并、研判,注重深挖彻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不断提升办案质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要全面客观审查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决定,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mtbb/202410/t20241021_66932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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