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法治道德

合肥蜀山:认罪认罚获从宽 “投机”上诉反加刑

时间:2024-10-23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上诉,企图再获减刑,这种行为会有何后果?近日,由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滕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一案,获依法改判。合肥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滕某的原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改判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此前,被告人滕某不顾反抗猥亵儿童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判决期间,滕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开庭审理,蜀山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判决其犯猥亵儿童罪,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
一审判决后,滕某在该案事实、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对原判事实和量刑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蜀山区检察院认为,滕某以认罪认罚获取从宽处罚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起上诉,并非真心认罪悔罪,其上诉行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是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撤销和否认,一审判决基于滕某认罪认罚而予以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适用认罪认罚的从轻判罚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量刑,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合肥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终审判决,以滕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410/t20241021_669364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