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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发文!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时间:2024-10-20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记者10月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互相通报和介入机制。

  该《意见》的出台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

  记者从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了解到,实践中,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方面积极协同联动、探索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地方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关系认识不清、检察机关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限度不清、两项制度衔接过程中沟通不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程序有待完善、生态环境修复环节各部门衔接工作有待加强等问题。

  本次印发的《意见》共13条,对实践中存在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决定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后,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可以在公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未在检察机关公告期内函告的,视为不立案启动索赔程序,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索赔磋商时,可以在正式磋商前,邀请检察机关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等。

  《意见》还明确,上级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挂牌督办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案件线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典型案例评选等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生态环境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0/t20241017_16688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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