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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在撒谎

时间:2024-10-1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办案检察官正在查阅案卷。

  前不久,我接到了案件当事人程某的电话,他说现在门店的生意很是红火,对我帮助其挽回损失再次表示感谢。

  2023年1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赵某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是该案的办案检察官。卷宗显示,犯罪嫌疑人赵某和江某在一家洗浴中心洗过澡后,赵某拿着自己的手机和被害人程某的手机到前台结账,后离开洗浴中心,但赵某否认自己偷手机,称手机是江某捡的,江某将捡到的手机给了他。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情况?我反复审阅了卷宗。

  江某是赵某同父异母的弟弟,二人于2023年7月28日3点半左右到洗浴城洗澡。当天凌晨4时左右,程某和朋友刘某、王某在自己经营的烧烤店里聚餐饮酒后,一起来到了洗浴城。程某回忆说,他将手机和衣服都锁在了9016号柜子里,可待三人洗浴结束后,程某发现9016号柜门虚开着,手机不见了。

  程某随即跟前台服务员说自己的手机被盗,前台服务员让程某报警,程某当时想着自认倒霉,就没报警。可过了几天,程某觉着自己花6800元买的手机才用了三个多月,而且里面存有很多客户资料,就这样丢了实在可惜,于是报了案。

  民警经调取洗浴中心的监控视频,发现案发时赵某双手各拿着一部手机到前台结账。同年8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12月2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12月28日,以赵某涉嫌盗窃罪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据证人江某说,当天他从澡池出来后便坐在凳子上抽烟,当时大厅只有他一个人,几分钟后,赵某也出来了,然后二人穿好衣服一起到服务台结账。

  赵某的几次供述均否认偷过手机。赵某称他到大厅后,江某对他说捡到一部手机,并把手机拿给他看,随后二人一起走出大厅。赵某拿着自己的手机和江某捡到的那部手机来到前台结账,走出洗浴城大门后,他便将江某捡到的那部手机还给了江某。

  公安机关询问江某时,江某坚持说自己没捡到过手机,也没给过赵某任何手机。

  到底谁在撒谎?按照常理,如果真的是赵某将程某的手机偷走,他不会光明正大地拿着偷来的手机到前台结账。我认为,这是该案最大的疑点。

  “我有两个孩子,都是男孩儿,我很幸福,我不会去偷别人的东西。”讯问笔录中江某的这句话引起了我的注意。江某为什么要特别谈到自己的家庭,谈到自己很幸福呢?我隐隐约约地感到:江某这样说是在转移侦查人员的注意力,是在刻意隐瞒什么。

  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的态度,我决定跟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看一看。这家洗浴城男部大厅西边有一排柜子,柜子前有三条长凳,9016号柜子就在靠近男部大厅进口的地方。经询问洗浴城工作人员,他们均表示,以前没有客人反映过9016号柜子门锁有问题,2023年7月28日凌晨,那名程姓顾客反映丢了手机后,他们马上查看了柜子,现场经反复试验,发现9016号柜子门锁正常,没发现有什么问题。

  会不会是程某那天凌晨酒喝多了,自己记错了,洗澡前随手将手机放在了旁边的长凳上,没放到柜子里?到案发现场看过之后,我心里又多了一个疑问。

  第二天,我和同事提审了赵某。赵某的供述跟之前的一致,非常肯定地说自己没有偷手机。当我问到江某后来有没有跟他说手机的事情时,赵某说他到外地打工的第二天,江某在电话中和他说已将手机卖给了一位朋友,价格是多少记不清了。

  如果赵某的供述属实,那么,江某的微信或者支付宝应该有交易记录。在我的建议下,侦查人员调取了江某的微信交易记录,结果发现在2023年7月28日22时53分,杜某通过微信转给江某2500元。面对公安机关的询问,杜某说,2023年7月28日晚,江某说有一部华为手机想卖,问他要不要,经讨价还价,双方最终以2500元的价格成交。

  随后,公安机关再次询问了江某。在证据面前,江某终于承认自己撒了谎。江某称,他当天看到洗浴城男部大厅长凳上放着一部手机,就拿了起来并交给了赵某,走出洗浴城大门后,赵某将手机还给了他,当晚他以25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了杜某,并解释说之前没有说实话,是因为他认为已经把手机卖了,如果说了实话,就要把钱退给失主。

  今年1月4日,我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江某第一次接受询问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没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训诫。

  在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办的看似一件不起眼的小案子,却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个电话,既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肯定,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更加坚定了我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初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初心和坚守。

  (口述人为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0/t20241008_1666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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