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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残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有了保障

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离婚时未对土地进行分割,残疾妇女还能再争取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吗?”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居民李某一家,被这个问题困扰了多年。

  今年8月,伊金霍洛旗检察院“伊检关爱”检察维权支持起诉工作室收到了该旗残联移送的残疾妇女李某维权的线索。

  李某有智力残疾,于1992年与冯某结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姐姐离婚时未把家里的土地分开,离婚多年来土地收益和政府各项补贴都被冯某掌握,要不回来。”李某的弟弟小李向检察官讲述了维权难题,“父母一直为姐姐以后的生活担心,村里的地虽然不多,但对我姐姐来说也是个保障。”

  办案检察官了解到,李某主要有两个诉求:一是确认李某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与冯某一家进行分割;二是要求冯某归还属于李某的土地经营收益及政府补贴款项。于是,办案检察官联合残联、妇联工作人员走访村社有关人员,依职权调阅《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查明李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耕地、草牧场以及五荒地(对非耕地或林地及建筑用地等土地的统称)等一直登记在冯某名下。

  此外,办案检察官了解到二人在离婚后均未再婚,李某无其他经济来源,而冯某的生活也很窘迫。鉴于此,办案检察官协助李某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帮助李某一家梳理证据、明确诉求,联合妇联、残联工作人员,并邀请村“两委”成员及村民代表,组织李某、冯某及其代理人对土地分割事宜进行协商。经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解开心结,冯某把户内土地分给李某。

  近日,经过社内置换,分散的土地集中成片,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申请了土地补贴,并自愿减轻冯某返还财产的责任,与冯某达成和解。

  至此,李某及其家人担忧的心终于放下了。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杨燕 李志新)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9/t20240926_667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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