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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法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 合力破解执行难题

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围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难点堵点,积极探索构建检法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合力破解执行难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一、当前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民事执行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推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保证胜诉权益顺利实现的有力举措。笔者梳理发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当前还面临以下问题:

  (一)监督案源匮乏。当前,广大群众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的知晓度还不够高,当事人主动申请监督的案件较少,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案件大多依赖于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或专项活动中发现,执行监督的案源数量较少。

  (二)监督刚性不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手段仅限于提出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采纳与否完全由被监督单位决定,执行监督存在刚性不足的问题。

  (三)监督实效不强。由于执行违法活动的隐蔽性、当事人申请的有限性、案件审查实体性欠缺以及民事执行监督力量较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力度,影响了监督效果。

  (四)配合协作不够。各政法机关对监督制约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检法两院的沟通协作机制尚不健全,解决执行难题的合力尚未形成。

  二、对构建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的有益探索。近年来,我院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选准与法院工作的结合点,通过开展检法会商,凝聚共识、赢得支持,以民事执行领域为突破口,探索做深做实检察监督方式方法。2023年4月,我院在平顶山市率先建立执行监督和协作机制,并实质化开展工作,切实疏解了执行难点和堵点,积极回应了群众期待。通过“两联席三机制三联动”,努力实现检察监督与群众期盼同频共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一)依托“两个联席会”凝聚共识。定期召开法检“两长”工作联席会及民事执行与检察监督信息交换工作联席会,破解衔接难题,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与法院定期沟通协商,对阶段性法检两院交换信息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司法标准,在民事执行领域形成同向发力的良好态势,有效推动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运用“三项机制”强化协作。严格落实河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民事执行与检察监督案件信息交换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卫东区法检两院民事执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对法检信息交换的时间、方式、内容、人员等作出详细规定,充分实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涉执信访案件信息法检共享,不断强化检法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民事执行活动和法律监督工作高质效开展。认真执行平顶山市检察院制定的《民事执行监督指引》,将监督与协作深度融入执行工作全流程,常态化监督消极执行、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依法或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违法执行行为,促进法院规范民事执行工作,切实增强检察监督实效,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深化“三个联动”形成合力。一是深化上下联动、一体履职。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优势,对新类型、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复杂敏感的案件及时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检察院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依托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建立的定期工作会商机制,解决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二是深化内部联动、融合履职。民事执行监督端口前移,对生效裁判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各项民事检察工作亦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加强执行监督与民事检察其他业务的有机融合,通过建立和运行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注重与法院的沟通,加强跟踪问效,提高监督意见的采纳率。三是深化多方联动、综合履职。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成为法检两院共同规范执行行为、提升办案质效、解决执行难题的纽带桥梁。同时,加强法院执行部门与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在必要时,检法两院相关业务部门与公安机关就有关问题共同商榷研讨,使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务实管用,取得实效。

  三、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取得初步成效。依托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我院与法院之间的良性互动不断加强,民事执行监督的办案质效得到提升。一年来,我院共向区法院发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3件,法院全部反馈回复,采纳率100%;相关做法得到省、市检察院肯定,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在全市予以推广。具体而言,该机制运行以来所取得的初步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信息交换趋于常态。我院以建立检法执行监督和协作机制为契机,加大与法院的沟通力度,凝聚共识,同向发力,全力构建有效配合、互相尊重、和谐有序的法检关系。在工作中常态化实行信息交换,有效监督消极执行、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依法或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严重侵害当事人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违法行为。自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创建以来,共召开法检“两长”联席会7次,开展信息交换16次,交换信息5000余条,有效促进和规范了民事执行工作,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

  (二)监督协作更加顺畅。法检两院以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为载体,监督与协作并举,监督与配合并重,进一步加强合作,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作证和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的合力。针对在执行监督和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由检法两院组织双方人员进行分析研判,由线索发现单位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法院的相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调。

  (三)群众诉求得以解决。我院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法治“力度”提升服务民生“温度”。依托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依法监督法院违法执行行为,全力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活动,切实服务群众、解决当事人诉求。自该机制建立以来,我院依申请受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23件,向区法院发出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全部被采纳;与区法院共同办理涉执行信访案件5件,均予以化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作者系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8_666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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