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棚户区回迁户的“配套设施建设费”退回了
时间:2024-09-16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和实质性诉求,山西省检察院以抗促和,在开展行政诉讼监督中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棚户区回迁户的
“配套设施建设费”退回了
“在检察机关主持下,本案当事各方签订和解协议后,不仅参与诉讼的19户居民多缴纳的各项费用得到了及时退还,小区其他回迁户,甚至其他小区居民遇到的类似问题这些年也都陆续得到了解决。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效率高、效果好,真可谓‘办理了一案,影响了一片’啊!”在近期开展“高质效办案回头看”活动中,山西省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在对一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进行回访时,当事人代表在向检察官表示感谢的同时,忍不住由衷地感慨。
乱收费投诉无果
回迁户起诉未获支持
2013年,山西省晋东南地区的某市政府决定对辖区内某小区实施整体拆迁改造,并于同年10月与魏某等被征收人签订了《房屋征收和安置补偿协议书》。2014年3月,该市某居委会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2015年,经过审批,该小区拆迁改造工程被确定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回迁安置楼盖好后,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物业公司向所有回迁安置户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费。
2017年6月,魏某等19户回迁户以物业公司违反《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供气、供水、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费应由相关单位出资的规定为由,向某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乱收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某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此进行了立案,但在查处过程中,该局认为,《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经向上级部门请示后,也未得到明确答复,上级部门仅仅提出了协调处理的指导意见。该市发展和改革局只将该指导意见告知了魏某等人,自此这件事就没了下文。
魏某等人不甘心,决定通过诉讼讨个说法。2017年9月,魏某等人向某县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不履职违法,并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对本辖区内的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属于发展和改革局的行政职责。魏某等人就物业公司乱收费的行为投诉后,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就有关问题请示了上级部门。尽管后来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但是案件仍在办理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遂判决驳回了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魏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展和改革局在立案过程中,因为法律依据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晰,且相关事项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请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虽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其理由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此该局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遂判决驳回魏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魏某等人随后向山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申请检察监督
调查核实明晰责任
“回想起整个诉讼过程,一审、二审、再审都败诉了,真有点灰心了……”面对三级法院的裁判结果,魏某等人的期望值沉到了谷底。在他人的指点下,他们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
因该案涉及人员较多,影响较大,且已历经法院多轮诉讼,情况较为复杂,受理该案后,山西省检察院组建了由检察长杨景海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办案组认真分析了魏某等人的申请监督理由,调查了解其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费的实质性诉求,围绕“案涉回迁户是否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对《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条款的理解、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前为发展和改革局)是否依法履职”等重点难点问题,层层深入、逐一破题。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针对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办案组两次采取远程视频方式接待和询问当事人,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
2023年7月13日,山西省检察院调研组赴山西省女子戒毒所调研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情况。
经调查核实,办案组了解到,案涉小区在建设中已获批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改造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公司就回迁安置小区收取了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和安装费用,后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向魏某等回迁安置户收取自来水入网费、供热二次管网材料费和安装费等。
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回迁安置户收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费呢?
办案组就此疑问发函省政府,商请对《山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第十四条“配套建设费由相关单位出资”中的“相关单位”进行释明。省住建厅函复称“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产生的费用由相应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费用,有线电视初装费由用户承担,减半收取”。因此,房地产公司委托物业公司收费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予以查处。
检察机关认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对魏某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立案、调查,针对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了请示,但该请示仅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其仍应当严格依照《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对魏某等人的投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决定,其在调查结束后未作出任何决定,属于未能正确、全面履职。
以抗促和
公开听证化解争议
办案组对该案讨论研究后认为,原审法院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请示的正当性,忽略了行政机关履职的法定性,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6月8日,山西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在检察机关抗诉后,双方当事人均表达出了和解意愿。鉴于申请人魏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仅仅要求行政机关履职,其实质诉求是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其已缴纳的供水、供气、供暖初装费等费用,因此,即使在抗诉再审后赢了官司,魏某等人实现实质诉求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甚至提起给付之诉。同时,案涉小区还有未提起诉讼的189户安置户存在同样的问题,该案能否妥善处理意义重大。为促进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办案组决定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随后,山西省检察院办案组、相关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长,与某市市长、副市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供水、供气、供热公司负责人召开案件协调会。检察机关通报了在充分调查核实后作出的审查意见,明确指出了案涉行政机关存在的未能正确、全面履职问题,并就省住建厅按照省政府批示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了通报。该市市长当场表态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表示要在解决问题上明确责任,依法行政、依法履职。
2020年6月23日,山西省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促成房地产公司与魏某等人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同时约定案涉小区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参照协议确定的解决方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听证会现场,魏某等人几度哽咽,激动地向检察官鞠躬致敬。杨景海看着眼含泪水的魏某等人,饱含深情地说:“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就是要为人民服务,检察院的大门始终是向人民群众敞开的,希望大家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同时也要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
“检察机关举行的公开听证会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我们看到了检察机关化解基层矛盾的扎实作风,也让我们从这个案件中看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的不足。下一步,我们要努力学法、用法,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做好政府工作。”某市市长表示。
为保障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防止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山西省检察院办案组随后持续督促某市检察院对协议内容的执行跟踪监督。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2020年6月24日,在当地召开和解协议退款仪式,发放第一批退款,其余退款于当年7月3日也全部执行完毕。某市财政支付房地产公司150万元,房地产公司自行承担94万余元,由房地产公司将违规收取的费用统一退还至魏某等人及其他189户回迁安置户手中。检察机关依法撤回抗诉。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2409/t20240914_66510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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