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赋能刑事审判监督
时间:2024-08-25 作者:佚名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构建类案研判数据库 合理运用大数据研判结果
以大数据赋能刑事审判监督
王静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新时期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发现与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难点痛点,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在此,针对刑事检察实务中刑事审判监督中的难点问题,探索如何利用大数据技术,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供线索和依据,从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司法实践中,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常常面临抗诉难问题,具体如下:其一,司法实务中存在“类案不同刑”现象,即具有类似量刑情节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人工统计类似情况,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量刑提供依据,但缺乏科学方法和海量数据支持的人工统计结果很难作为具有较强说服力的抗诉理由。同时,针对某一法院的数据分析并不能解决不同法院对于类案判决差别较大的问题,影响抗诉效果。其二,抗诉必要性判断存在困难。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要考量据以作出判决的证据和案件事实情况,更要综合评估提起抗诉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缺乏类案指导的情况下,办案检察官单纯依靠经验往往难以判断抗诉的启动是否确有必要。
笔者认为,解决刑事审判监督中的抗诉难问题,关键在于找到判决中存在罪责刑明显不相适应的充分依据,增强抗诉理由的说服力。对此,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在于,可通过对海量个案数据的收集、汇总,并从中分析、提取关键的定罪量刑要素和最终结论,实现从要素到结论、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总结再到指导个案办理的作用,从而为抗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实现以大数据分析助推刑事审判监督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从法理上讲,使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类案得出的结论符合法律的公平价值和司法工作的可预测性要求,且已通过案例指导制度、类案检索制度等推动认可类案对判决、裁定事实上的约束力。从技术上讲,可以通过将案件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定罪量刑情节等信息点提取作为“要素”,再通过文本挖掘、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从海量法律文书中挖掘出上述要素成为可能,从而实现利用大数据技术研判类案,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供更可靠、全面、系统、权威的参考依据,提高抗诉的采纳率,促进类案同判的实现。具体而言,可从如下方面探索大数据赋能刑事审判监督路径。
科学构建大数据类案研判数据库,确保研判准确性。一是科学选取类案数据并建立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研判类案时,应将不同时期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特殊时期的刑事司法倾向考虑在内,科学选取用作大数据研判的类案数据,保证在同一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进行研判,并充分考量特殊时期刑事司法倾向对判决造成的影响,保证研判结果的科学性。二是设置类案剔除机制,及时更新数据库。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应在每次法律修改、司法解释出台后,及时对类案数据库进行整理和剔除,防止法律修改前的案件被作为类案比对的大数据来源使用,从而导致已被修改或废止的法律被继续适用于对后续案件处理结果的指导。
合理运用大数据研判结果,在个案办理中实现公平正义。其一,重视出罪功能。检察机关在行使审判监督职能时,应重视刑法的谦抑性,重视刑法的出罪功能,在运用大数据类案研判结果时重视对于某一行为在以往案例中不作为犯罪打击、不需要科处刑罚、不需要科处重刑的方面,采用“非刑罚化”限制刑罚的适用,促进刑罚的轻缓化,实现刑法的谦抑价值。其二,坚持大数据结论的辅助功能,不能以机器研判的结论为最终判断。因为,司法的可预测性并不等同于绝对的确定性。首先,社会在不断变化,立法存在滞后性,法律条文存在局限性,刑事司法政策、司法倾向和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而作出调整。其次,裁判过程涉及价值判断和衡量,不能直接从数据分析中得出;对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的评价也受特定时空影响,不能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得出。再次,刑事审判中司法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对于民众情感需求与非理性诉求的疏导过程,刑事司法工作理应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兼具人情味,这是完全基于数据分析得来的结论所不具有的。因此,对于大数据研判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用作衡量法院判决正当性的标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依据,而应注重客观数据与司法人员主观经验的理性结合。司法实践中,通过大数据获取类案的定罪量刑及抗诉必要性结论后,还应充分考虑案件个性,综合考量行为的性质、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危害结果、因果关系、认罪悔罪表现等,兼顾法理与人情,以大数据研判结果为辅助,得出裁判是否确有错误、是否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结论。
建立智慧执法司法体系,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其一,进一步打通数据壁垒,加强执法司法机关数据共享。司法数据的完整性和获取数据的便捷性决定了司法大数据研判的可行性。实践中,公检法信息化办案形成的数据在结构与格式上都存在差异,各系统之间的数据难以流通,难以进行数据资源的传递与共享,使得数据收集、分析工作存在一定阻碍。要实现智慧司法、增强大数据研判的准确性,就要提升数据收集技术,强化各部门之间司法办案数据的衔接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打破执法司法数据分而治之的局面,保证数据的全面收集和深入挖掘。其二,全面构建执法司法全流程大数据服务体系,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如果过度依赖于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抗诉权对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进行事后监督,会削减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且无法保证法律适用全过程的公平正义。因此,对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不应局限在事后监督上,而应通过对刑事判决的研判,以数据反哺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从源头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形成“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监督”的全流程智慧执法司法体系。一方面,通过大数据研判评估立法后的执法司法效果,为立法工作提供指引,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可有针对性地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从入口处保证案件的质量。同时,可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件审查和实体裁判进行预测,向办案人员推送类案分析等参考信息,为定罪量刑提供指引和依据,解决侦查方向错误、取证不到位、罪名适用争议大、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和判决裁定服判率不高等问题。通过大数据分析研判,以数据反哺实践,指导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泯法律见解之分歧,保裁判效力之尊严”。
(作者分别为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额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3_6639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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