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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制作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功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没有一成不变的笔录,即使对同一犯罪事实,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办案人员所制作的笔录也不可能完全一样。笔录制作的过程就是讯问、询问的过程,反映办案人员的思维以及办案的习惯和能力。实践中制作笔录还可能会遇到其他形形色色的问题,需要摸索和总结,在实战中慢慢提升。

  笔录是案卷材料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用文字形式对涉案人员有关犯罪动机、行为及其结果表述的记录。可以说,笔录是整个诉讼活动案卷材料化的集中体现方式。例如,一份看似简单的询(讯)问笔录,既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又能够全面反映询(讯)问活动的全过程,笔录的制作是每个办案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关于笔录制作,尤其是讯问笔录制作的要领,以期对提升办案质效有所裨益。

  笔录包含的内容。以讯问笔录为例,应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年龄等。还有个人电话号码、银行开户情况等;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义务和有关规定。比如工作单位及其职务,主要查明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类信息对于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至关重要;家庭情况包括其家庭成员的情况,可以为办案人员下一步查询相关家庭成员相关情况提供依据。

  司法实践中,要特别重视电子数据。如手机中的信息量非常大,通过手机取证系统,可以将手机中已保存的电子数据和已删除的电子数据提取出来。根据提取到的短信、微信、微博、账户变动短信通知、QQ聊天记录等,可以查明资金流向、朋友圈、利害关系人、密切关系人以及相关活动轨迹。

  注意制作笔录的时间。要核准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与传唤证、提讯证上填写的时间以及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起止时间,调试好设备,避免发生矛盾。常见的问题,如提讯证上填写的提讯时间是9:00,而讯问笔录的开始时间或同步录音录像开始时间显示是8:50。

  重视无罪辩解,当事人不承认或辩解的内容也要记录。讯问当事人时,问话人应当首先要求当事人就其所知道的与案情有关的情况进行完整的陈述,对其讲述要认真听取,注意发现不实之处和矛盾点,作为切入点,而后针对当事人讲述中的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后发制人,使当事人辩无可辩,无法自圆其说。对于与案情无关的事实和情节不必记录在案。让当事人自然陈述,可以避免当事人的讲述限制在问话的范围。在当事人进行陈述时,尽量不要打断,待其充分陈述之后,再进行有效的讯问。

  对讯问过程中出现翻供的,应当详细讯问翻供的原因和理由,并重点讯问作案动机、目的、手段、工具以及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细节。对于当事人辩解的内容更要记得详细些。从另一方面看,这样做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帮助办案人员全面分析、判断证据,也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冤错案的发生。

  保留当事人的语言习惯。一般情况下,应尽量记原话,记不下原话时,也要使记录的内容不失原意,避免引起歧义。记录的文字要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相符。另外,如果当事人说方言或家乡话,那么笔录当中应当如实记录,但是可以用括号的方式进行注释说明,这样的笔录形式既直观又真实地再现了讯问过程。

  制作笔录要详略得当。制作笔录总的要求是全面细致,但并不是要求把所有的细枝末节都记录在笔录中。

  要客观反映讯问、询问的对抗性。应该清楚一点,笔录中客观地反映讯问、询问活动的对抗性,不仅不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反而会让笔录更加客观、真实,有效增强证明力。因此,制作笔录时,应当客观地记录侦查人员释法说理的过程,甚至犯罪嫌疑人、证人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都应该在笔录中有所体现,比如沉默、哭泣等。

  依法记录讯问程序性相关要求。讯问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讯问前应制作讯问提纲,明确讯问目的,拟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供述,核查是否有新证据、是否有自首和立功等情节;规范制作讯问笔录,笔录首部内容应当填写完整,讯问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笔录制作后,收尾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第一,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关于这条规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选自行阅读,备选宣读。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当事人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将笔录交给其阅读,如果没有阅读能力的,才可以念给他听。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办案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请注意,应当由两名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代签。

  应当允许补充、修改笔录。当事人有权补充或者改正笔录,对于当事人确认没有错误的笔录,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更正的部分,应当由当事人捺印。此项规定是为了避免办案人员私自篡改笔录。

  应当允许自书材料。当事人自书可以由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办案人员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亲笔书写供述。请注意,当事人应当逐页在自书上签名、捺指印,并注明书写日期。办案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二,笔录制作的最后一个程序,当事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当事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这句话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明文规定的,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替代的。但实践中,有的地方制作的笔录上出现“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不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同意”等不规范的表述方式,这些都应予以纠正。还有一点需要提醒记录员,要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笔录改动的地方,末页书写的内容、签名进行仔细核对。

  没有一成不变的笔录,即使对同一犯罪事实,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办案人员所制作的笔录也不可能完全一样。笔录制作的过程就是讯问、询问的过程,反映办案人员的思维以及办案的习惯和能力。实践中制作笔录还可能会遇到其他形形色色的问题,需要摸索和总结,在实战中慢慢提升。

  (作者为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董斌)

  


原文链接:https://www.hi.jcy.gov.cn/M101/view/817300/005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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