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反腐调研网!

当前所在: 网站首页> 腐败案例

射阳县检察官以案释法:退休老人再务工,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时间:2024-08-22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检察网

  

  

  (点击图片收听音频)

  案情简介

  64岁的张老汉在某中学食堂从事服务工作。今年1月初,张老汉驾驶电动三轮车下班回家,与驾驶普通客车的陈某相撞,张老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老汉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09元。陈某表示自己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赔偿事项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张老汉已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且亦未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误工损失,对张老汉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事后,张老汉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中学食堂提供的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材料,并主张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因本起交通事故无法获得收入,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损失。那么,已退休的张老汉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张老汉在一所中学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在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正常生活,符合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的实际情况。陈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张老汉无法从事劳动,存在事实上的误工损失,对于其误工费损失的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5/t20240528_162803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项目网站简介 本网概况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反腐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政府网络举报投诉平台--全国政务资讯互动应用平台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反腐调研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9-2020 ffdy.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20904号-147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233号

联系电话: 010-57028685 15313344577 监督电话: 1851152689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